附赠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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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赠保险协议 篇一:会员无偿赠予保养协议书 (新)编号:会员无偿赠予保养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标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用户类型:(A 、 B)A、新车用户:乙方于年月日在甲方指定保险企业购置一年并一次性向甲方预交两年车辆保险费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保险期限/日期详细以保险单为准。乙方协议车辆在甲方指定的保险企业购置第一年并预交第二年、第三年保险费用后,甲方提供乙方从购置保险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合计3年)的无偿赠予保养。B、维修用户: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预交三年车辆保险费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2、保险期限/日期详细以保险单为准。无偿赠予保养截止到第三年保险到期时间。(从预存保费之日起即可享受无偿保养优惠政策。)二、无偿赠予保养(保养内容:更换机油(赠予基础机油,如选取高级机油,须补差价)、机油滤芯,油底壳螺丝和垫片、无偿进行全车检验及其对应的工时费。保养时间节点,严格参考维修手册要求,遇特殊情况最多一年无偿赠予不能超出四次。其中所赠予保养的配件不能离店,不能折算成现金使用。当年保险到期后所赠予保养作废自动清零,第二年续保后重新计算)。以上优惠活动已经包含厂家和甲方的全部优惠政策,不能再反复叠加享受其它优惠活动。在此协议期间内,乙方第二年,第三年必需在甲方4S店内购置车险。车险险种类型必

3、需是和第一年相同(如商业险,交强险等),在此期间不得退保。保险费用在第二年和第三年购置保险时因为车辆出险情况不一样,对应的折扣不一样,详细以保险企业保险单记载保险费为准,该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预交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转交指定保险企业。预交费用不足的,乙方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5日内补齐;未补齐甲方仍按第一年的险种进行购置保险,若第三年保费余额不足以购置相同的险种,造成脱保由乙方自行负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因乙方未能准期续保,不再享受赠予保养优惠活动。预交保费多于实际保费的,超出部分乙方可选择让甲方在协议期限届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或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期维修费使用。三、乙方协议车辆必需购置保险险种:

4、交强险,车损险,三者最少50万,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划痕险或玻璃险。四、乙方若住址和联络电话有变,应立即通知甲方,方便甲方能够为乙方提供专线服务。 乙方协议车辆信息:1五、协议期间(协议期间为:自本协议签署且生效三月起的三年内;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协议期间即终止),甲方在本市区七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龙泉驿区)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救急服务,并同时可为该车提供年审服务。六、协议期内,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投保,理赔定损,交资料、维修等一条龙服务,便于更加好的为乙方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并由甲方全权代办,若乙方违反此要求,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甲方

5、为乙方提供服务时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不然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七、甲方鉴于对乙方负责,要求乙方必需在甲方4S店内购置车险,从以下几方面考虑:a):乙方本身联络保险企业:首先,不了解所联络的保险企业在同行业的口碑;其二,在乙方购置保险的过程中,因乙方不熟悉保险业务步骤,以后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会碰到很多麻烦;b):在乙方购置保险后,如发生索赔事故,保险企业会要求乙方提供繁琐的索赔手续,赔付不立即; c):在对乙方的车辆进行定损赔付时,不按原厂配件价格赔付,而是以副厂配件赔付,因副厂配件质量不达标,或保险企业将乙方车辆拖到不具有专业维修技能的小修理厂进行修理,全部会影响乙方车

6、辆的修复质量;d):若在甲方合作的保险企业购置保险,就不会出现以上问题;八、乙方在协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退保,若强行退保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同时需补齐前一年甲方已无偿赠予保养的相关费用。九、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处理。协商不成,甲乙两方同意可提交甲方所在法院管辖。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经甲方总经理、销售经理或维修站长签字生效,若乙方为单位或个人,由代表人或个人签字生效。十一、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全部。甲方: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篇二:保险法思索:无偿保险的效力怎样?(能否约定不交保险费而享受保险赔付)(无偿的经济实质了解:购置 A 而

7、附赠 B,后者无偿否?)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协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成协议约定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 保险协议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企业。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协议成立。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

8、其它保险凭证应该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当事人也能够约定采取其它书面形式载明协议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对协议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协议成立后,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时间开始负担保险责任。问题:保险单证交付之前,协议是否成立?保险费交付之前,协议是否成立?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才生效)了吗?又能否将单证,或保费,的交付,约定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能够预约约定本约的成立要件么?)可能将“协议成立前收取保险费”约定为协议的生效要件吗?空白期”发生事故是否担责:利益平衡 、核保期(前)预收保费的合理性;、核保期后一律承保

9、或一律拒绝的不公平性 、多种处理方案 、我国法释的选择法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收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还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但应该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负担举证责任。保险单证交付之前,协议是否成立?保险费交付之前,协议是否成立?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才生效)了吗?又能否将单证,或保费,的交付,约定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能够预约约定本约的成立要件么?)可能将“协议成立前收取保险费”约定为协议的生效

10、要件吗?可能的反对理由、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看:空白期担责,是“预交”保费这种额外的付出(义务),换来的一个对等的优待(权利)么?假如没有“预交”,要取得此种优待,就不能认为是当然的,而是尊重保险人的意思自治? 、从双方意思上的默契或期待看,未预交保费,哪怕符合投保条件,也不会或不应指望,发生了事故时,必需得到承保和赔偿?因为,在投保方随时可解除协议的条件下,交保费才被看作是相对更为可靠的“要约”,值得保险人更为重视地对待。因此,是预先交费的行为,应该换来保险人一个更对等的确保,交费和收费的行为形成了一个预约:对于本约,保险人应该尽力使其成功,若非不符合投保条件,就必需承保,不得拒绝。注意,保

11、费本身并非预约的内容,而是预约之意思的证实。专题2 保险利益之功效及其判定、在保险期间客观上不可能含有保险利益的(赌博,违法利益),协议无效。、人身保险协议签订时无保险利益的,协议无效。、财产保险协议,在保险期间可能含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的,并非协议无效,而是因为无利益则无损失,无权取得保险金。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法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一样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协议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利益之主体:谁应该对保险标的(财产、人身)含有保险利益?判定标准:财产险下避免超额

12、赔偿;人身险下避免被保险人陷入人身伤害的道德危险中。、财产保险下,只能是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之所在,保险金归属之所在。) 、人身保险下,说是被保险人,没有实质意义,只能是投保人。(不能说,保险利益之所在,保险金归属之所在。受益人,也能够被认为因被指定而享受保险利益,若未被指定,则无保险利益,故无权取得保险金。)一、财产保险利益有没有及大小的判定1. 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损失险和责任险各自对应 损失险之权益型(主动)保险利益:全部权型;用益权型;担保权型;剩下全部权型?责任险之责任型(消极)保险利益:侵权(物权、人身权)责任型;违约责任型。2. 同一标的物上的保险利益群结构针对同一标的物,不一样权

13、益人之不一样权益型保险利益,不一样责任人之不一样责任型保险利益可能产生保险竞合(和反复保险?)问题案例:抵押物保险问题A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担保所借本金的清偿。、B能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就该房屋投保火灾险等财产损失险?若能够,其保险利益是多大价值(保险金额最高多少)? 能否说,只有在A未偿还债务之时,B才含有保险利益?B能够就保险金受偿,债务人则免去了该部分债务,等于用担保物的替换物偿还了债务。保险人能够向造成担保物损失的人追偿。、A能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就该房屋投保火灾险等财产损失险?若能够,其保险利益是多大价值(保险金额最高多少)?(结合物权法担保物保险金

14、优先用于还债的要求,和债务人可能不违约的事实。)、A又能否明确地约定为,只是为了自己不可能被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那部分利益投保,从而使得保险金不作为清偿的对象?这是否违反物权法的要求?、若B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就全部价值200万元来投保,A却未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协议效力怎样?B是否有权将A追加为共同被保险人,领受对应部分保险金?、若A以全部价值200万元来投保,同时B以自己的被担保债权100万元投保;或A以剩下的价值100万元来投保,同时B以担保物全部价值200万元投保;或双方同时皆以全部价值200万元投保,则其中担保权人之保险协议效力分别怎样:能否算作反复保险?若担保物全损,各个协议怎样赔付保险

15、金?案例评析:全部权转移和保险利益2021年9月11日,李某向保险企业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住房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家用电器、家俱等其它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元。2021年5月经邻居介绍,李某将住房卖给了周某,6月7日周某将房款一次性付给李某,双方约定一周后去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该住房一年前曾经装修过,又因为周某经济情况不太好,因此周某对房屋没有重新装修简单收拾一下就搬进去住了。6月10日夜,因为电器短路起火,使家用电器等财物和房屋受损严重。李某向保险企业索赔,理由是: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失火;房屋即使出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全部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仍属于李某,李某对房屋含有可保利益。保险企业拒赔,其理由是:李某已将房屋卖出,她对发生事故的保险房屋已没有可保利益,因此她和保险企业签署的保险协议已经没有效力;退一步说,即便李某对房屋有可保利益,也会因为在其房屋转卖后,没在协议要求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企业,而丧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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