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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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兴起、新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一股强大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文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从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和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

2、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ABSTRACT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new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e rising, the informatization tide has extensively spread in the globe and increasingly infiltrated into social politics, economy, law and cultu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dn, the public can ga

3、in good information ,while social problems are also caused, among which the obvious one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expounds the relations be

4、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then it explains the meaning of the protect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scusses on the shortag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China, and advanc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hat s

5、hould be adopt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legal propagation, comple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excavate and make use of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mpletely, adopt efficacious technologies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

6、rty right.KEY WORDS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knowledge property protectpion; Balance of interests一、信息资源与信息共享信息与物质、能源一起,被列为构成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其中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信息的增长速度和利用程度,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社会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产物,是全社会共有的财富,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即具有共享性。另外,信息资源的可重复利用性、传递性和再生性也使得共享性成为它

7、的本质属性。如何让社会公众自由、方便、快速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是信息时代的首要问题。信息资源共享的终极目标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均可以自由获取任何社会信息资源。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最大特点及效用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当今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扫清了技术障碍,打破了利用信息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有效实施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并使之成为潮流所趋。信息时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各种智力工具纷纷涌现和迅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将逐步向现代化的以信息产品的生产、交

8、流、利用和消费为基本特征的信息型经济转变。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我们也只有不断加大信息资源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共享性, 才会达到我们信息化发展的目标。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智慧智力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权利,是人类财产的一种类型1。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WIPO)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

9、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以及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任务是从法律上确认所有权,保障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人类的智慧结晶,并且以荣誉、地位和财富为杠杆,调动创新潜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 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信息、为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在法律上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即由所有权人专有、独占的特性。二是地域性

10、: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范围内受保护, 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权利。这也是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三是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目的是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产品,服务于人类。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

11、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

12、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一)、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今,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 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在不能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却可以广泛扩散、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无形的对象所成立的权利却是有范围限制的。由此可知,除非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否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3、特点不可能改变。因此,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信息化、网络化使作品的传播、复制速度加快,人们很难将它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矛盾性决定了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给信息化条件下侵权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知识产权的效用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信息和知识产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们一生产出来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不受限制地为可能利用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供人们自由获取和利用。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制

14、度使得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它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如要使用该项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和智力成果的有偿性决定了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使得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影响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严重时会导致信息闭塞,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是有制约作用的。这也为发达国家为垄断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公共获取的途径而寻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二)、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的矛盾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因此,共享性

15、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得到许多新的信息资源。尤其是限制了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上传递和接收来实现,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递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是数字时代实现资源共享的首要条件,当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获得相

16、应的经济利益。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扩大作品传播范围,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因此,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对信息的垄断为信息的共享设置了一道道障碍,限制了信息资源的传播。信息化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空间逐步增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传播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这给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带来很大困难。为了获取自由信息或廉价信息,由此各式侵权现象在全球滋生蔓延。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在现实中,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如未经授权的对作品任意上载、转载和下载行为;音乐、影视作品中的盗版、网络传播行为等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行为都是信息的共享性带给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三)、信息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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