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程_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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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工程监理规程目录1、术语及定义12、总则43、适用范围64、监理机构65、监理前期工作9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37、施工阶段的监理167.1 工程质量监理167.2 工程进度监理207.3 工程费用监理247.4 施工安全监理297.5 合同管理338、竣工验收的监理439、缺陷责任期的监理4510、项目监理机构其他重要工作47附 录511、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建设单位(业主):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

2、资格并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单位。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任务且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经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将其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该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包合同。监理机构: 指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权,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

3、单位提名并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其本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根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书、

4、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补充与修改文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业务的指导性文件。监理细则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依据监理规划,责成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具有操作性监理文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及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与工程项目

5、建设有关的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尺寸、功能、施工工艺流程、品种、规格以及技术指标、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更改。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单位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作量进行核验,以确认其数量的工作。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巡视与旁站:巡视与旁站是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基本方式。巡视: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施工的某些关键部位或工序进行全过程连续监控的活动。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

6、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争端: 业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之间因合同或工程施工出现分歧,并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接受而产生的争议。费用索赔: 指为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由权益方向违约方或应承担责任方提出费用补偿要求的合同行为。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采用度量、调试或采用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和验证工作。工程验收: 包括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

7、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对已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工作。分包: 施工单位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其他方的合同行为。指定分包: 业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施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工程或工作,指定由其选择的有相关资质的另一方承担的合同行为。工程交工证书:工程全部完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签发的一种证明。缺陷责任期:指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向业主移交之后,施工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

8、至合格的合同责任期限。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具体期限也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总则 2.1 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a)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b)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c)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d)科学:以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2.2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2.3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阶

9、段的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a) 国家和河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b) 国家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c)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d)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e)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2.4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和有效的工作制度。2.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2.5.1 监

10、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a) 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b)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本着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c)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2.5.2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a) 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b)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c)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工程款支付凭证,要求部分暂停施工,建议施工单位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施工单位。2.6 监理职业准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维护本监理单位及整个监理行业的声誉。2.7 监理工作一般程序 a) 组建项目监理

12、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 b) 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 c) 按照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进行监理; d) 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 e)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8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 a) 不得与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b) 监理机构成员不得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在职人员;c) 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其在一个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项

13、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3、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中进行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4、监理机构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地设置监理机构,完善监理规划,建立监理质量体系,明确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工程建设各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渠道。4.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以前或

14、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到位,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监理人员的派遣必须符合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展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资质与素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其它人员可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调整,但也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4.3 建设单位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4.4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以及办公设备。应由业主提供的监理设备设

15、施或部分设备设施,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前提供或随工作进展逐步提供,以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 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并在监理服务期满后造册向业主移交。4.5 监理机构的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a) 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b) 设计文件核查权; c)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d) 对工程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 e) 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f) 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g) 工程项目承包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h) 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i)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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