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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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编号 第一条:物业位置,权利存在情况及价款收受条件一、 物业位置房地产情况 地址: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证件号码 房屋 状况所有权性质建筑面积类 型结构所处层数竣工日期 土地 状况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使用面积图号类 别 住宅 商业店面 办公用房 工业厂房 娱乐业 其它二、 权利存在情况 抵 押 权 无 有 权利人: 设定金额: 租 赁 权 无 有 租期至 止可否随时交屋 可 其 它 不可三、 收受存在情形(1) 受方不办理购房贷款 第一次 签订买卖合同时,收受总价款 %(含定金 元整) 计人民币/美金 元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产权转移申请之日起一天内,收受总房款的

2、% 计人民币/美金 元 (届时定金转为房款一部分) 第三次 交付房屋,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时,收受总房款的 % 计人民币/美金 元(2) 买受方办理购房贷款 四、甲方愿意附赠买方如下设备第二条:委托价格委托物业单价为人民币/美元 /平方米, 委托物业总价 人民币/美元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公元 年 月 日至公元 年 月 日第四条:承办费用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销售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甲方得向乙方支付约定之承办费用。一、约定承办费用为实际成交价总额的2%二、给付时间: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委托价格

3、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一、甲方于委托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与乙方介绍之交易对象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与第三方成交。二、委托期限内,买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买受,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买方成交。三、委托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随意终止本协议。第六条:乙方义务一、 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二、 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三、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第七条:甲

4、方义务一、甲方保证对委托销售之物业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未设定任何抵押,并依约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二、 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房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三、 于买卖成交时,甲方应依法自行交纳有关之税费。第八条:买卖契约之签订及产权转移乙方依本协议于居间中介完成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成交之买方另行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第九条:甲方无权出售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所委托之价格总额的2%,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买方损

5、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证 件 号 码 : 联 络 地 址 : 住 址 : 店 长 : 电 话 : 承 办 员 : 代 理 人 : 联 络 电 话 : 物业出租委托协议 编号 第一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第二条:委托出租之标的物房地产情况 地址: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证件号码 房屋 状况所有权性质建筑面积类 型结构所处层数竣

6、工日期 土地 状况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使用面积图号类 别 住宅 商业店面 办公用房 工业厂房 娱乐业 其它第三条:委托条件租 金 每(月)年人民币/美元 元整,包含/不包含物业管理费 租金收取方式 每 月(年)收取一次 租 期 年 月至 年 月 保 证 金 人民币/美元 元整,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其 它第四条:承办费用1. 约定承办费用按月租金的50%一次计。2. 承办费用支付时间:于甲方与乙方介绍之承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时支付。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依合同第三条所委托之租金的100%支付承办费用作为违约金:1. 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之承租方完成出租,或

7、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2. 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物业租赁合同。第六条:甲方义务1. 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物业有出租之权利,并按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乙方与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有甲方承担责任。2. 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3. 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交纳。第七条:乙方义务1. 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2. 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

8、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依本协议完成居间中介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承租人另行订立物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第九条:甲方无权出租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三条所委托月租金100%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第十条: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若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之后30日内仍能促进租赁的,委托期

9、限自动延长至甲方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证 件 号 码 : 联 络 地 址 : 住 址 : 店 长 : 电 话 : 承 办 员 : 代 理 人 : 联 络 电 话 : 年 月 日购 买 意 向 书 编号 第一条:物业位置及购买条件一、立书人 (以下简称买方)愿意委托欧倍德爱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以下列条件购买座落于 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之房屋。二、买方愿意以下列条件购买以上物业:购买总价款:人民币/美元 元整第一次 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总房价款 %(含定金 元整)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受买卖双方产权转移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天内,支付总价款 %第三次 交付房屋,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时,支付总房价款 %(届时定金转为房款一部分)第二条:意向金之支付一、 买方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购买意向书同时,支付购买总价 之1%,作为意向金。但意向金并非定金性质,仅系受托人受买方之托,前往 卖方处及价格条件确认之凭据。二、 买方支付意向金金额如下:实际缴款金额现 金人民币/美金 元整 元整票 据种 类 票 号面 额 元整 元整人民币/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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