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定义与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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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解读】科举制度定义与起源提 要:在中国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 题之一。我认为,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 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根本 区别,在于“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科举制度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 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三百年之久。关键词:科举制度;定义;考试;起源;隋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东汉至明中叶政治文化与政治演进、制度变迁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希清(1945),男,河南濮阳人,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

2、中心教授。在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题之一。 从 1983 年以来,仅在历史研究杂志上,有关专论文章就有六、七篇之多。 另外,还有不少学者在专著中进行过专门讨论。这些论著对科举制度的定义 与起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举制度的 定义与起源问题,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使人莫衷一是。1993 年,我在关于科 举制度创立的几个问题一文和中国科举考试制度一书中,就有关科举制度 的定义与起源等问题简要地发表了一己之见,大概因为这两种书刊发行量甚 少,至今尚未见到正面回应,故再申论之,以就正于方家。一、科举制度的定义及特点目前,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

3、之所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原因之一,是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刘海峰说:“科举起源问题不仅是史实的考证问题, 而且牵涉科举的定义问题,只有明确科举一词的内涵,才能取得对科举起 始时间的共识。”1(6)祖慧、龚延明说:“对此,我们颇有同感。”2(31) 有此同感者,恐怕还有很多人。所以,这里不厌其烦,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再予申 论。关于科举制度的定义,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分科举人”说。这 是一种传统的说法。如早在1939 年,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就说:“科举制 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3(553)1960 年,韩国磐在略述科举制度中 说:“所谓科举,就是分科举人。”4(23)稍后,他又

4、在关于科举制度创 置的两点小考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来选举人才的选举 制度。”5(295)第二种说法是“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如 1977年,沈任远在隋唐政 治制度中说:“科举即是以科目考试选举人才。”6(206)1989 年,黄留 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通 过考试来选取人才的考试制度。”7(197,第五章隋唐的科举和铨选)徐 连达、楼劲在汉唐科举异同论中说:“汉代的察举与唐代的科举基本一致。 故察举,科举,一也!皆朝廷统一部署下以按科取士、考试进用为特征的官僚选 拔制度。”8(116)这一定义体现了“分科”与“考试”两种要素,但没

5、有体 现考试作用的大小。第三种说法是“三要素”说。如 1934 年,邓嗣禹在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 中说:“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时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 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9(281)何忠礼在科 举制度起源辨析中,提出科举制度应具备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 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第二,一 切以程文为去留。换言之,举人及第或黜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校才能决定。 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然后给科举制度下了一个定 义:“它是一种以投牒自进为主要特征,以试艺优劣为决定及第与否的主要 标准,以进士科为主

6、要科目的选官制度。”10(101)祖慧、龚延明在科举 制度定义再商榷中说:“关于科举制度定义,可做出如下界定:(一)设进士、 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取士权一归中央,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二) 招考向全社会开放,原则上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三)地方与中央 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命题统一,以文取士。”2(43)第四种说法是“广义狭义”说。刘海峰在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 等文中说:“科举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即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即隋代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1(3)我认为,上述四

7、种定义的表述都不太准确。1993 年,我对科举曾下过一个 定义,即:“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 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12(178)13(8)这一定义与“三要素”说颇 为相近,但是更为确切而简练。第一,这一定义确切说明了科举制度的实质和目 的乃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上述第一种定义,未能明确说明科举制度的实质, 或者只说是一种“选举制度”。古代汉语中的“选举”和现代汉语中的“选举” 的涵义是不同的。在古代汉语中,“选举”指选拔举用贤能;在现代汉语中,“选 举”指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所以,我们今天不能按古代 的说法表述为“选举制度”,而应该

8、明确表述为“选拔官员的制度”。第二,关于科举的第一个要素,我的表述是“朝廷开设科目”。“朝廷”表 明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而“科目”既没有说“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 也没有说“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这是因为:其一,在隋朝及唐初,恐 怕并非“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对此有待进一步考证。其二,“明经” 科在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科举时就被废除了,以后再未设置。其 三,“制科”在南宋已经大为衰微,南宋一百五十多年间,制举仅设贤良方正能 直言极谏一科,仅于孝宗乾道七年(1171)举行过一次御试,而登科者仅为李垕 一人而已。元、明两朝不设制举;清朝除于康熙十八年(1679)、乾

9、隆元年(1736) 举行过两次博学鸿词科考试,又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举行过一次经济特科考 试之外,亦不设制举。因此,在科举定义中不必列举具体的科目,只说“朝廷开 设科目”反而更确切、更简练。第三,关于科举的第二个要素,我的表述是“士人可以自由报考”,用了“可 以”二字,而没有用“完全”一类的文字。因为唐宋时期,士人应贡举,可以“怀 牒自列于州县”13(1161,卷 44)选举志上,即可以自由报考,不必他 人推荐;但武举、制举,一般则必须有官员的推荐。如唐代应武举人不需官员举 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复置武举,低级文武官员及文武官员子弟可以自 由报考,但是“未食禄人”必须“召命官三

10、人委保行止”,才能应举。14(选 举一七之五)仁宗皇祐元年(1049)罢武举,至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 举时,则“应武举人,不拘食禄子孙并已仕、未仕人等”,并须朝廷命官“保明 闻奏”,始得应举。14(选举一七之一O)又如,唐朝制举,一般均须命官举荐。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初置制举, 诏曰:“今后不限内外职官前资、现任,黄衣、布衣,并许直诣閤门,进奏请 应。”14(选举一O之六)即均可自由报考。仁宗庆历六年a046)则变 为:“诏礼部贡院,自今制科并用随贡举为定制,亦须近臣论荐,毋得自举”。 14(选举一O之二五)自此应制举人遂废自由报考,而必须由命官“保明 奏举”。由此可以看出,武举

11、与制举还保留有察举制度的残余,但是它们已经不是察举而 是科举了。因为“投牒自举”即自由报考并不是“科举”的必不可少的“必要条 件”。在整个官员选拔制度中只要“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即表明由察举 制度变为科举制度了。第四,关于科举的第三个要素,我的表述是“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 强调了“主要”二字,而不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因为在隋唐五代及宋初, 在决定取舍的因素中还有“通榜”、“公荐”等不少推荐的成份。如唐德宗贞元 十八年(802),权德舆知贡举,邀请陆傪“通榜帖”。韩愈向陆傪举荐了十名 举人,权德舆在三榜中共录取了其中的六人。15(115,卷8通榜)又如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

12、德元年(963)九月丙子纪事云:“故事,每 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曰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 私。”16(105,卷4)因为允许“公荐”,唐至宋初一直盛行“行卷”之风, 应举的士人纷纷将自己撰写的诗文做成卷轴,投送至公卿大臣之门,以求其延誉。 知举官往往主要根据公卿大臣的推荐决定弃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 作用反而甚小。例如,唐文宗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受命于东都洛阳 考试举人,三署公卿冠盖相属,竞相荐士。太学博士吴武陵以阿房宫赋举荐 杜牧,被预定为第五名。有人说杜牧“不拘细行”。崔郾说:“已许吴君矣。牧 虽屠沽,不能易也。”15(118,卷6公荐)更有甚者

13、,唐文宗开成三年 (838),礼部侍郎高锴知贡举,裴思谦“自怀”大宦官左神策军中尉仇士良“一 缄入贡院”,“书中与思谦求巍峨”。高锴曰:“状元已有人,此外可副军容意 旨。”思谦曰:“卑吏面奉军容处分,裴秀才非状元,请侍郎不放。”高锴迫于 仇士良的权势,不得已而从之。 15 (186,卷9 恶得及第 )可见,虽然也 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公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势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 便之门。一般士人大都无由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察 举制度的残余。北宋建立不久,宋太祖就多次下诏废除“公荐”。如乾德元年(963)九月 丙子,“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

14、”。16(105, 卷4)开宝六年(973)四月,又颁布了详细的处罚条例:“诏今后凡中外 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 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 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 不足,以系省绢添支。”14(选举三之三)此后,“公荐”在法律上和实 际上终被废除。另外,在唐及五代,应举人除向公卿大臣投献所写诗文等作品,即“行卷” 以求“公荐”之外,还要向知贡举官投纳所撰诗文,称为“省卷”,亦称“公 卷”,以供观其素业。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试、省试犹用公卷。苏颂云:

15、“秋试先纳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17(215,卷 15议贡 举法)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 换文本,致使无凭考校。而且数千上万举人齐赴省试,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计算, 省试则有三、四万卷之多,即使知举官先一月差入贡院,又如何能详考等第?公 卷既无凭考校,又无暇考校,行之何用?除了为势家子弟大开方便之门以外,只 能是一种累赘。于是,仁宗庆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上言: “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 观其素业,请罢去。”14(选举一五之一一)诏从之,自是应举人不再纳 公卷。庆历元年之后

16、,既废公荐,又罢公卷,程文始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唯 一根据,即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8(69,卷 5)。在庆历元年之 前的四百多年间,均非“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不能因此而说这四百多年间的 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不是科举,所以将科举的第三个要素表述为“主要以考 试成绩决定取舍”是最为确切的。那么科举制度具有什么特点呢?也就是说,它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 哪里?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时代不同,选拔官员的制度也各有差异。纵观 中国古代的历史,选拔官员的制度主要有世卿世禄制度、察举制度和科举制度等。 世卿世禄制度,又称世官制,是一种主要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选拔官员的制度, 主要实行于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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