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总论学习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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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物 权第九章 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结合案例,理论和运用并重。【教学时数】9学时。【参考文献】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

2、年版;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孙宪忠著: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陈华彬著: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

3、版,2001年版;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三)(台)元照出版2002年3月版; 苏永钦: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王崇敏著:中国物权制度,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

4、; 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物与物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教学内容】(一)物权法的概念1、定义:是指调整人们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1)物是谁的;(2)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二)物权法的意义1、定分止争2、物尽其用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4、推进依法行政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

5、矣。” 吕氏春秋慎势(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1、制定意义2、制定过程1998年“三步走”方案;2001.11中国入世;2002年民法典草案物权编;2005.7物权法草案“开门立法” ;2007.3.16高票通过。中国 “开门立法” 情况:1、54宪法2、82宪法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行政诉讼法5、集会游行示威法6、港澳特区法7、土地管理法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合同法10、婚姻法11、物权法12、劳动合同法二、物 权 的 概 念 和 特 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

6、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关于直接支配请思考: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支配特定物?(2)关于特定物请举例说明什么是特定物?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

7、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一)物权的特征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1)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干涉(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请思考:(1)为什么物权具有排他性?(2)债权有无排他性?(一)物权的特征3、关于 “对抗第三人”? 请思考:(1)债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是否所有物权均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

8、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作业一:整理物权法中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 作业二:根据本节课学习的内容,总结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作业三:根据本节课学习的内容,完成下列案例。 案例:

9、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1994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阳光中路150号一座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楼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1995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称过去已看到该房,愿以9万元的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经协商,李某决定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次日陈某将5万元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付另5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赶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2万元价款才办理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

10、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王某,并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遂找到陈某要求其搬出,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王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张与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自己并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题:(1)本案中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本案中陈某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呢?为什么?(3)张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了对陈某的侵权?侵害的是陈某的什么权利?(4)本案中张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自己并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理由是否成立?(5)本案应如何处理?陈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11、三、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原则:在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物。原因: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 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 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在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定,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 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12、。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2)所有与占有的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 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不同。(3)按份共有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

13、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 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并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 保物权。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四、物权法及我国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权法的直接作用可以概括为:定分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

14、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说: “物权法是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的法律,对国家、公民都非常重要,实际上是把宪法确定的财产保护权具体化。”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相关链接:物权法草案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内容: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三)理由1、物权的绝对性。(可对抗一般人,如允许以合同或习惯自由创设,则将有害公益。)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若物权的种类可任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则所谓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将会有名无实。)3、物的经济效用。(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国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允许自由创设物权,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影响物的利用)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在不采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为防止在一物之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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