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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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法律硕士 (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整体评价1、难度适中,稳中有升2、规律再现,预测得当(1)重者恒重(2)热门必考(3)综合创新二、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三、考察规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1、法理学(以历年的主观题为例)2、宪法(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3、法制史(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1、法理学全民守法的条件(论述)【考生回忆版】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 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 的,也失去了法的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 法立

2、而不行,与无法等,世 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1)守法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2)守法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 文件,如判决书(3)守法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4)守法状态:最低:不违法犯罪,是守法主体,但不是法的主人,中级: 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对法的态度基本肯定高级:无论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 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2、法制史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简答题)(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清末在审级上确立了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 方审判厅和城(乡)谳局四级三审制。(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

3、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 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 开审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 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清末制定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 等法院组织法规,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清末实行狱政制度改革,制定狱政管理法律,改革 监狱管理机构,设立模范监狱。3、宪法学宪法发展的趋势(简答)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4、,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 社会实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1. 增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 置方面的发展。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 定立法权。中央集权趋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实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表现为:(1)传 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2)奉行 地方分权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 政监督;(3)联邦制国家中,即使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有限的,但现实中联邦中央的 权利在持续扩张。2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随着国

5、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 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内容持续丰富 和完善。随着宪法对教育、文化的规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法, 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3. 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 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 利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3)对环境权 的规定。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4)强调权利的保障。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 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保障措施已成为

6、较为普遍的趋势。4. 重视宪法保障。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为越 来越多的国家所米用,其中米用宪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5. 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增强。二战以来迅速发展的世界化趋势和经济一体化使得 宪法发展也表现出国际化趋势。表现为:(1)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 主权观点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2)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点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 的需要,宪法对国家主权实行了有条件的限制;(3)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 题签署了很多公约。很多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4) 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实现方式来看,从主要依靠政治

7、手段直接接受国际化演进到现在主要在 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国家采取相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1、法理学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简答)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 和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实行证立的过程。法律论证具有如下特点:其标准是:(1) 内容融贯性。需要论证的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 性,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而融贯性则是证立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重要标准。(2) 程序合理性。法律论证的程序必须是合理的,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建立在程序 合理性的基础之上。(3) 逻辑有效性。逻辑有效性是逻辑论证

8、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逻辑学方法通常 是指三段论。司法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通过将法律规则使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 这种判案的过程与三段论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逻辑方法能够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加以采用 变为一种必然现实。因为逻辑有效性无法解决大前提的真假问题,所以也就无法保证其所得 出的结论是准确的,所以逻辑有效性不能成为法律论证的标准。(4) 结论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命题要被人们接受,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还理应是 合理的,能够被不同层系的人接受。2、法制史西周的结婚、离婚的规定及其后世影响(古文分析题)1、西周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过程: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

9、向女方送礼品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请 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六礼 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成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3、离婚的条件: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 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 口多言会离

10、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能够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 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 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 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 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 苦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 取,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水准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 出(去)、“三不

11、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其影响极为长远。中国后世传统法律 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去)、“三不去的范围3、宪法学宪法基本原则(论述)1、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主权是指国家的权力(博丹);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 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 (英国)2、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 产物,所以国家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了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表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2、基本人权(20

12、04年人权入宪)1、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 利、道德权利 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又打上了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 的烙印2、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人权口号天赋人权学说,强调 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 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3、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之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3、法治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是指统治阶 级按照民

13、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 其是相对于人治 来说的历史的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 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包括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独立、潘恩: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 了法治精神,一般都在宪法中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战后,法治概念由形式主义走向实 质主义,开始重视法律的内容和目的。3、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 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

14、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4、权力制约(资本主义分权,社会主义监督)1、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 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2、近代分权是洛克、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 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 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 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3、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 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4、我国: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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