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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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13 【文 号】建建字第 482 号 【施行日期】1994.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1 9 9 4年8月13日 建建字第4 8 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 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

2、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 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 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 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 有关文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

3、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 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 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

4、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I 建设单位 I I单位性质II工程名称II 工程地点 I II 投资总额 II 当年投资II资金来源构成I政府投资;自筹 ;贷款 ;外资 |I 批 I 立项文件名称 II准I1I 文 I 文号I II 件 I I II 工程规模 II 计划开工日期 II 计划竣工日期 III 发包方式 I II银行资信证明I II 工程筹建情况 IIIIIII11报建单位: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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