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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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审批取水许可1、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

2、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根据需要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法定告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核发取水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3、,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4、”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2-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5、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3-1、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方

6、法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

7、发放情况予以公告。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取水许可申请的予以受理、批准;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8、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9、弊的行为。”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同1。5-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2、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

10、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设施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环节责任:市水务局组织材料审核,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事后监督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

13、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2、同1-2。3-1、同1-23-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14、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

15、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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