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6596744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标准渔业船舶检验效劳,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当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 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

3、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置效劳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效劳。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效劳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 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4、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条 法定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平安技术状况实施的检验。 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以下渔业船舶适用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船舶、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十二条 营运中渔业船舶的常规性检验适用营运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有以下情形的适用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5、;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平安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第十四条 涉及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船用产品目录和检验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授权或者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第四章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包括与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相关的,涉及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平安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规那么、建造标准、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七

6、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渔业船舶特点的检验管理方法,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船长大于或等于7米、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二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渔

7、业船舶检验技术标准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用产品制造厂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

8、件的; (三) 用于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船用产品,在使用前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四) 主管机关对渔业船舶维修单位有条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对渔业船舶进行维修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六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平安保障的。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

9、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 因漂浮等原因灭失的。第二十五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予以复验的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进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

10、市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

11、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三未按照规定填写检验记录、签署检验报告;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按照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受理检验业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照规定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船效劳的渔业辅助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给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用产品,是指渔业船舶使用的涉及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