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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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承包人(甲方):分包人 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人 ( 劳务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地址:税务开户银行:税务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联系电话: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地址:税务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联系电话:鉴于双方己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

2、议。1.工程名称:。2.分包合同范围和内容:具体见附件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工程地点:。4.分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元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元,增值税为元,增值税税率为%,具体见附件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严格按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质量条款、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的标准及规范和承包人质量管理标准执行。本分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如遇上述日期或工期发生变化,以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审核签认的完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为准。7.1 保修期 保修期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不低于总承包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7.2 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2 年,自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低于总包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完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如没有完工移交证书的,以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招标书

4、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己标价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8)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10)承包人用于指导现场履约的各项管理制度、书面通知、函件等。(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除价格条款外的相关内容。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以上述所列合同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有时间顺序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9.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

5、同。10.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并就该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自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本合同一式六份,承包人持有四份,分包人持有二份。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用合同条款1.l 建设单位:即本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的主体。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本工程的监理单位。1.3 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即被

6、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经承包人选择确认的具有与所承包工程对应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1.5 总承包合同(主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6 整体工程:即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1.7 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1.8 开工日期:承包

7、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1.9 完工日期: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1.11 违约处罚: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所称“违约处罚”“罚款”、“处罚”、“安全教育基金”等,性质皆属“违约责任”。1.12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3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代表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施工

8、管理职权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许可的范围内,负责施工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外办理与项目工程相关的合同洽谈、合同履行、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等事宣,但任何签认手续均须符合本合同和告知书的规定。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的民事行为仅限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范围,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1.14 分包人负责人: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分包人负责人的权限由授权委托书确认。1.15 项目部:指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1.16 过程结算:指根据本合同具体约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

9、可的月度或节点己完工程量。过程结算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1.17 完工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经承包人审定后的最终结算。2.1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2.2 工作内容 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2.3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2.4 材料和设备 2.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2.4.l.1 本劳务分包中的主材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包括主材、辅材)、工程设备,在合同附件承

10、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和承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信息。2.4.1.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接收后由其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2.4.l.3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见合同附件,由分包人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承包人的材料核销办法规定的材料消耗量按月进行核销。本月实际消耗材料超耗的,超耗部分的材料费由分包人承担,井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

11、运杂费计算。2.4.2 分包人自备机具及材料 2.4.2.1 除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外,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机具及材料由分包人自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自带部分机具、辅材、周转性材料的,应符合设计和主合同的要求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应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机具、辅材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的,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提供、增加或另行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2.4.2.2 分包人自备的周转性材料必须在承包人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承包人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5 送达 2

12、.5.1 与合同履约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2.5.2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或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通知、指令等。2.5.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6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合同 工期3.1 开工和完工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总工期不变。除双方另

13、有约定外,无论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和本合同的计划开工、完工日期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己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分包人承诺不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3.2 工程延期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并经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建设单位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连续超过 72 小时,正常的工序衔接除外。3.3 索赔和补偿 3.3.1 由于以下两项原因发生工期暂停、缓建或延误并造成分包人窝工或者设备停滞的,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

14、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分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和证据资料的,视为分包人放弃延长工期和主张相关费用的权利。分包人按时提交的书面报告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如建设单位对工期延误给予补偿的,则承包人视补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如建设单位没有给予补偿或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没有约定补偿的,承包人不再另行给予分包人补偿(赔偿),此情况为建设工程常见商业风险,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己作出合理预判,分包人自行承担该项风险。(1)第 3.2 款第(4)项:(2)承包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况。3.3.2 除

15、前款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4 工期延误责任 3.4.1 分包人应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现场检查认定分包人劳务作业进度落后于施工计划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及时整改,增加人力、资金和设备投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4.2 分包人经过整改仍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分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尽快退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分包人退场时,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最终结算,如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分包人己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办理最终结算;分包人如果拒不退场、拖延退场或者有其它阻工行为,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的均应全额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其结算款中直接扣除。4.1 工程质量标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严格按本工程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质量条款、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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