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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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摘要】对罪犯应该改造,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选择。但这并 不是罪犯能够改造的逻辑前提,在我们人类认识的视域内,只能认为有些罪犯可 以改造,有些罪犯不能改造,而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对待如何改造罪犯的问题上 核心的是处理好监禁改造和社会化的关系、行为改造与思想改造的关系以及刚性 改造与柔性引导的关系,虽然这些关系之间存在着悖论或难以兼顾的“根结”, 但是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一条运行规 则: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大局,人类的行为有时并不一定以真理为基础, 而服从于目的。【关键词】罪犯改造;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对罪

2、犯进行刑罚的执行,特别是监禁刑的执行,我国与前苏联称为“改 造”,而西方国家对此有不同于我国的多种称呼,比如矫正、处遇、医疗、康复、 更生、改善等等。相比较而言,“改造”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对此正如贾洛川教授 所阐述的:“改造”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改”,使罪犯得到改正, 恢复他作为一个正常人的人格,不再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是“造”,使罪犯得到培 育,在他们身上造就新的思想、新的知识、新的技能、新的心理素质和新的能力 等等,这些新的要素是罪犯身上原先所没有或极少有的,是由监狱通过改造实践 过程所培育的,这是“造”的含义,它比“改”更进一步,不仅强调罪犯得到矫正 恢复正常人的人格,而且强调

3、罪犯得到更新,提高本身的素质。“改”和“造”是 互相、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在“改”的过程中包含了“造”;而在“造”的过程中也达到“改”的目的。也正因为此,我国并没有在西方“概念”的冲击下放 弃“改造”的传统,且使“罪犯改造”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行刑制度。当然,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中对罪犯需要进行改造 ,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主要讨论的都是对罪犯如何进行改造,这是现实的也是必须的。于是,罪犯应不应该改造以及对罪犯能不能改造的问题涉猎极少 甚至成为不屑探讨的前提或基础问题。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不对上述两个问题进 行探讨而直接“热火朝天”地建构罪犯改造的制度是有失偏颇的,易于产

4、生以偏概全的强意叠加。虽然对于当今社会而言“罪犯应否改造”和“罪犯能否改造” 的结论的毋庸置疑性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可以说是当今人类社会中不是问题 的问题,但是,只有对它们“机理”的了解才能使“罪犯如何改造”问题的解决有的放矢”一、罪犯应否改造自从人类发明“罪犯”的标签以来,就附随了对这些被贴上“罪犯”标 签的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以及人类对自 然和自我认识的局限性,人们还是把生存作为社会活动的首要取向时 ,将罪犯作 为果腹之物,虽然现在看来有些残忍之极,但是回溯到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不 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当然此时也谈不上对罪犯的改造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

5、的 进步以及人类智识的逐步开化,特别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人类对 罪犯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不再将罪犯作为自己的盘中餐,而是处死或 保留下来变为生产资料,当然为了契合原始复仇的首要习惯,往往会对没有被处 死的罪犯适用各种各样残酷的身体惩罚。一般来说 ,动物都不会对自己的同类进 行残害,而人类对自己的同类的残害几乎将智慧用到极致。在对罪犯的态度上,这个历史时期的惩罚充分地得以印证。同样,此时也谈不上现代意义上对罪犯的“改造”。不过对罪犯改造还必须具备监禁的场所这个条件,也即现代所说的监狱。 而监狱在产生之初并非是为了惩罚人,正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说的:“监 狱应用于拘留人而非

6、惩罚人。”真正的惩罚仍然被认为是死刑和肉刑。例如在 1770年到1774年间,英国老贝利法院的法官所判决的监禁刑不超过所有量刑的 %; 刑期也比较短一一不超过3年,并且大多不超过1年;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往往 是过失犯、诈骗犯、伪证犯、罢工者或暴民。而那些重罪犯则或被处决,或被流放到美洲。也就是说,监狱的产生最初也只是为了“关”罪犯,从而将他们与社会 隔离,并没有太多的惩罚罪犯的主导意念,更遑论对罪犯的改造。因为根据现代监 狱理论的通识,惩罚是前提,改造是目的,改造可以涵盖惩罚,但惩罚不能替代改 造。故我们谈到对罪犯的改造是建立在监狱惩罚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之上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在监狱产生之

7、前以及监狱产生之后的一定时期 ,在对 待罪犯的态度上,人们还没有有意识地去改造罪犯的逻辑思维。 反过来可以推知, 此时人们的潜意识中也是认为罪犯是不应该改造的。时代是进步的,社会在逐步走向文明,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和罪 犯的认识也趋于客观和审慎,从而对罪犯进行惩罚的目的、功能以及与整个社会 的关系的认识都印刻了人类智慧积淀过程中的痕迹 ,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思想也“自然”地被孵化出壳。如今世界各国在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都打出了“改 造”的旗帜,虽然用语不同,本质并无差别。那么,对这种现象进行解读的首要问 题就是对罪犯是否应该改造。对此,认为对罪犯应该改造的理由主要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是基于人

8、道主义的改造论,认为监狱行刑不应仅仅为了报应和惩罚,而更应追求改造,只有追求改造的行刑才更人道,更文明,更合乎人道主义的要求。第 二种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改造论,认为监狱行刑不应仅仅消极地停留在报应和惩罚 上,而应更积极追求更高的预防目标,通过监狱行刑积极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以此 防卫社会,只有追求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目的的监狱行刑才更合理。 第三种是 基于人权主义(或社会福利主义)的改造论,认为尽管受刑人因过去的犯罪行为必 须接受报应和惩罚,但这种报应和惩罚不是漫无边际的,而仅限于被拘禁在监狱 内服从一定的监管纪律等,除此之外,受刑人和其他公民一样,属于宪法上的权利 主体,享有众多的人权和权利,

9、其中之一就是追求个人幸福和福利的权利。 我们认 为,以上都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应该对罪犯进行改造的理由。不过,除了这三个角度之外仍然存在着其他对罪犯应该进行改造的理由,比如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政当然,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对罪犯应该改造,只是不能对罪犯一律进行强制 改造。因为罪犯过去犯了罪并不表明将来一定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再犯可能 性,“过去犯了罪”这一事实仅仅产生罪犯必须接受惩罚的义务,而不产生罪犯必须接受改造的义务。如果对罪犯一律进行强制改造,实际上就错误地把那些本 来没有再犯可能性的罪犯也当作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人员予以对待,造成了对那些本来不具有更高的再犯可能性的罪犯的权利的不当侵害,也使强制改

10、造的出 发点变得非科学。这种观点有些不切实际的理想化 ,因为罪犯“过去犯了罪”都 具有接受惩罚的义务,而把将来具有可能性的“再犯可能性”作为标准用来决定 应不应该改造,那么,这个标准是否能够不掺杂人的意识并且各种社会影响因素 都能够不无遗漏地得到量化,从而使该标准客观地得到制定和实施,或者说能像 数学等自然科学那样用某种公式得到准确地预测 ,我想答案是一目了然的。因此 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冒险的理想状态。当然,此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就是引 导出了改造罪犯的个体差异性,但是对某些罪犯不是不改造,而是如何改造的问 题,比如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分管分押、劳动教育等方式方法都应该具有针对性 并应当做出

11、适时调整。总之,无论是为了罪犯本人还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 ,在现今的人类集 合体的运作机理中对待罪犯都应该进行改造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对待 罪犯的一种无奈选择。至于罪犯能否改造以及改造的效果如何,只能是另当别论, 都不能成为罪犯不应该改造的理由。换句话说 ,对罪犯进行改造是人类社会得以 健康、和谐、稳定、文明发展所必需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二、罪犯能否改造罪犯改造是把人作为对象的一项工作,而人不但具有肉体还具有思维能 力,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对处于人所构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人 是否能够进行改造?历来就受到人们的争议,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有不能改造、能 够改造、部分

12、能够改造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是不能够改造的。比如提出“天生犯罪人”命题的 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布罗梭认为犯罪人无论在体力、神经和心理上都 与正常人不同,具有种种的反常现象,决定犯罪的因素是生物特征,即遗传的结果, 所以,罪犯犯罪具有天生性。那么,对罪犯也就谈不上改造,犯罪是与生俱来的。主张罪犯是不能够改造的,还有一种影响极广的“改造虚无主义”,曾盛 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主要理论依据有三个:首先,人类社会至今还没有 确切掌握解明和预测人类行为的能力,从科学的角度来讲,人类社会既不能确切 解释过去的犯罪行为的原因,也不可能预测将来要发生的犯罪行为,改造活动在 科学上既没

13、有根据,也不可能,人类还没有改造人的科学能力。其次,通过单纯的 统计学方法,根据唯一的再犯率为标准,进行改造的监狱行刑和不进行改造的监 狱行刑之间在再犯率方面并不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国家没有必要劳民伤财,花费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罪犯进行改造。再次,成人以上的公民本人都拥有完全决 定自己行为并对此负责的自我决定权,罪犯也不例外。当他认为从事的犯罪行为 得不偿失时,自然自己会去改造,国家无须强制要求他去改造。相反,他可能去实 施犯罪行为,这也属于罪犯自我决定和自我责任的范围,应任其自然,国家所需要 做的只是对其犯罪予以惩罚。“改造虚无主义”认为罪犯是不能改造的,也不应该去改造。这种观点只是历史中

14、的匆匆过客,并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只要我们承认,人的品行和行为 并非完全由先天决定或先天遗传,后天的环境尤其是父母家庭教育或学校等社会 教育有助于改善人们的品行和行为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受刑人能够改造,行刑 可以改造犯人,成为问题的只是改造的方法而已。”马克思认为,“人们的观念、 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 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作为特殊群体的罪犯,也是随着社会条件和客观环 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罪犯是可以改造好的,是能够教育好的。这种观点得到 人们的普遍认可,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有的

15、罪犯可以改造,有的罪犯是不能够改造的,即敌人、 反革命分子不能改造。前苏联建国初期对反革命就强调惩罚,前苏联司法部一位惩罚处长曾说过:对于反革命我 们应当摆脱他们,也许我们应当像古希腊那样把这些人民的真正敌人驱逐到国外去,永远赶走。然而,我们这种做法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于是我们应当惩罚他 们。1950年7月,前苏联政府代表团在向我国政府移交日本侵华战俘时郑重指出:这是一批极端凶恶的军国主义分子,是根本不可能改造的。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 复杂历史因素,现在一般不被人们提及。笔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不同于自然界的复杂性,并且人的认识能力具有 至上性,我们不能够清楚地认识和预测罪犯一定能够改造 ,同样

16、也不能一概否定 罪犯可以改造,并且对罪犯的改造在现实中也有成功的案例。例如河北省第一劳 改总队刑满释放的一些人员,凭借自己在监内学到的知识和技术,在新的岗位上 大显身手,成为厂长、经理、技术员的事例,充分说明监狱法确定的教育改造 罪犯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确是一座特殊的学校。类似的例子还 比比皆是,所以,认为罪犯不能够改造的观点是片面的。同样的道理 ,虽然对罪犯 改造具有成功的案例,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得出罪犯都可以改造的结论。 因此,认为 一切罪犯都可以改造的观点也是片面的。 现实中,既有改造成功的事例,也有改造 不成功的情况,理论上,我们既不能证明所有罪犯能够改造,也不能证明所有罪犯 不能够改造。于是,在我们人类认识的视域内,认为有些罪犯可以改造,有些罪犯 不能够改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毛泽东曾根据马克思主义辩 证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也指出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即使 并不是所有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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