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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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十二从“状告无门”到“欲加之罪”- 对工人集体行动演变过程的分析中国劳工通讯(http:/www.clb.org.hk)2008年3月目 录引言2一、个案简况3(1)姚福信、肖云良组织工人维权案3(2)朱国、王汉武参与工人维权案3(3)罗明忠等人组织工人维权案4(4)804单位职工维权案4(5)王桂兰医疗费争议案55二、国有企业改制与劳权争议51、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的概念52、劳权争议 - 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的“后遗症”73、劳权争议的个案情况8三、信访制度 一个激化矛盾的机制111、信访制度的“官设陷阱”真相112、信访制度的“官庇腐败”功能133、信访制度

2、的“官激民变”效应154、信访制度不可能通过改革而完善16四、法律程序 一套回避矛盾的制度171、法院的“鸵鸟政策”172、“鸵鸟政策”激化了矛盾19五、“欲加之罪” 对工人集体行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211、缺少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212、“罪名”背后的司法黑幕223、丑恶的劳动教养制度23六、结论28引言从1980年代初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延续至今,这个长达27年的改革过程其实就是国有企业工人逐渐被社会边缘化的过程。 Michael Zhang (2006). The Social Marginalization of Workers in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

3、ises. Social Research, Vol. 73, No.1 (Spring), pp.159-184. 在这一过程中,工人们一直都被视为改革的对象而非改革的参与者。在第一轮的经济改革中(1980-1992),从试行劳动合同制到企业内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从实行计件工资到工资制度改革;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企业承包制,国有企业工人们的头上已经悬上了一把看不见摸不着的“达摩之剑”,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又不知何去何从。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则手握日益膨胀又逐渐失去约束的权力,非但未能利用这些权力把国有企业带出困境,反而使自己成为了中国社会最腐败的一个阶层。在1993年第二轮经济改革开始后,依

4、循中央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国有企业改革走上了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快车道”。但是,在如此重大的改革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员们仍然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下出决策,他们既没有对这种改革后果的充分前瞻,更缺少可供操作的规范性政策。在将3000余万国有企业工人驱离工厂之后,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或被贱价出售或被关闭破产。这一“改革”中的受益者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地方政府的行业主管官员,通过改制和政策性破产,他们不但抹掉了企业账面上的贪污劣迹,而且在一夜之间完成了从经营管理者、官员到企业所有者的转变。这一时期的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另一直接后果是形成了一类“劳权争议”。自上个世纪末以来,这类

5、争议大幅度上升,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上访高潮。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2003年11月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承认:“近期以来,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众赴京上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胡奎、姜抒:“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验”,瞭望东方周刊,转自,“新浪网”,(http:/ 按照学者们对上访事项的分类,因国有企业改制造成的拖欠工人工资、工人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不到位等是工人“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同上。 与上访高潮同时,工人自发的集体维权行

6、动,包括示威、静坐、罢工、堵路等,也在大幅度增长。1993年至2003年间,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307万。 陈利华:“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6倍”,新华每日电讯,第(5)版。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同时,也向公民提供了一种请求救济的权利,公民在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遭到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实现上述救济权的途径是公力救济,即由国家承担救济义务。公力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和信访等。但是在现实中,当国有企业工人的基本劳动权

7、利以及与劳动权有关的其它权利在改革中受到侵害时,公力救济对他们开放的却只有信访这一条路。从维护公民权利的实际效果来看,至少对于那些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工人来说,信访实际上就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共同构建的一个权利救济“陷阱”,在这个“陷阱”里,信访者在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像“人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之后,他们的信访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当工人们明白了他们的合理诉求根本不可能通过“法定”的信访程序得到政府官员的真诚关注时,便会采取自己认为“合情合理”的手段,即采取集体行动,进行自力救济,追讨自己的权利。但是,在官方营造的“语境”中,这些集体行动属直接“威胁社会和政治稳

8、定”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官员们来说,这类集体行动更直接威胁到他们“以权谋私”的切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通常会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动用国家暴力机器,驱散工人,拘捕行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并对其中的一些人施以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罚。 从2003年起,中国劳工通讯展开了面向全国范围的“劳工权益公益诉讼”项目(LABOUR RIGHTS LITIGATION)。这一项目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工人为协助对象,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权利的工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没有经济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权利的工人提供诉讼所需费用。本报告所选的五个个案均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引发的劳权争议,其中四个个案

9、的当事人接受了中国劳工通讯提供了法律援助。本报告将以这些个案为基础,以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为视角,以此项“改革”所引发的劳权争议及工人追讨权利的过程为主线,描述在现有制度下这类争议演变成工人集体行动的过程,并尝试探讨这个过程发生和发展的真实原因。本报告的结论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特有的信访制度以及受到行政过度干预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蜕化成了激化和放大社会矛盾的机制。这些制度不但不能解决现有的社会矛盾,反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制造着更大的社会危机。一、个案简况(1)姚福信、肖云良组织工人维权案 姚福信、肖云良组织工人维权案(以下简称“姚肖案”)发生在辽阳铁合金厂(以下简称“铁合金厂”),该工厂

10、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在1998年至2001年间,铁合金厂的工人们曾多次到中央和辽宁省的中共纪律检查部门、人大、法院和检察院,举报该厂总经理范一成等人的贪污行为,但未能引起上述部门的重视。2001年11月,铁合金厂宣告破产。破产后,由政府官员组成的破产清算小组除了向工人了支付一笔标准极低的经济补偿金(每年工龄折合600元)外,并没有兑现偿还厂方拖欠的工资的承诺。2002年3月11日,在辽阳市政府门前,包括铁合金厂在内的辽阳市六家工厂共万余名工人举行示威游行,要求查处政府官员和各工厂负责人的贪污腐败行为,要求发放拖欠工人的工资和解决工人在企业破产后的生活问题。此次行动后,包括姚福信(铁合金厂工人家属

11、)、肖云良(铁合金厂工人)在内的数名工人代表被拘捕。2003年5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姚福信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肖云良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6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朱国、王汉武参与工人维权案 朱国、王汉武参与工人维权案(以下简称“朱王案”)发生在随州铁树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树公司”),该公司位于湖北省随州市,2002年底宣告破产。当时,该公司共欠职工债务高达2亿元,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报销的医疗费、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本金等等。2003年1月,由当地

12、政府官员组成的破产清算小组发出通知,取消退休职工和内部退休人员每月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水电补贴(共127元),这一通知引起退休职工的不满。2004年2月初,破产清算小组再次发布通知,宣布以每股270元兑现本金价值1000元的内部职工股份,这样一来,受破产政策影响者从退休职工迅速扩大到全厂职工。2月8日上午9时至下午1时,近2000名工人堵塞了汉(西)丹(江)铁路随州段及附近316国道范围内的交通,后遭警方驱散,包括朱国、王汉武在内的数名工人被拘捕。朱国和王汉武两人分别于2月24日、25日被随州市增都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逮捕;中国劳工通讯通过“劳工权益公益诉讼

13、”项目为两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并代付了律师费。在律师介入王汉武一案之后,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撤销了对王汉武的刑事起诉,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却在2004年3月25日决定对王汉武劳动教养二年又三个月。2004年4月7日,王汉武在律师的协助下,以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随州市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12日,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考虑王汉武的身体情况欠佳”为由,决定对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同时警告王汉武不得对劳动教养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会考虑重新实施所内执行。王汉武获释回家后要求中国劳工通讯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中国劳工通讯随即委托律师,就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再

14、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另一位当事人朱国则在2004年6月24日被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罗明忠等人组织工人维权案罗明忠等人组织工人维权案(以下简称“天原案”)发生在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9月进行改制。由于公司方决定不向具有国有企业工人身份的1000余名内部退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补偿金”,引起一部分内退职工的不满。这些工人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下旬堵塞了公司大门,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事后,工人代表罗明忠、詹先富、骆惠全、周少芬被警方拘捕。2006年3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四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5、罪”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公诉。中国劳工通讯为罗明忠、骆惠全、詹先富聘请了辩护律师(周少芬拒绝援助)。2006年4月,罗明忠等四人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罗明忠、骆惠全分获有期徒刑二年;詹先富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周少芬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后,罗明忠、骆惠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4)804单位职工维权案804单位职工维权案(以下简称“804单位案”)发生一个代号为“804单位”的仓库,该仓库直属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用于储存国家储备棉。因仓库位于辽宁省锦州北宁市,所以由辽宁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代管。2001年4月,该棉麻公司发布文件,要求804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内部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职工被迫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后,他们才发现,804单位属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并无政策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由于缺少政策依据,当地政府拒绝为这些职工办理下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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