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06463844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颁发部门:铁道部发布日期:198910-21生效日期:199001-01全文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 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

2、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 工程的比例系数;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 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第3条 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 安工程价值的3 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2、季度验工。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

3、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 度结算的依据。3、年度验工。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 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4、末次验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 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 报建设单位核准.第4条 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 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 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第5条 验工计价数量和

4、款额,必须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款额,且不得超出年度投资 计划。末次验工计价不得突破部批准的概(预)算总额或合同包干价值总额。合同中另有规 定者按合同条款执行.第6条 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基建工程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 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第7条 施工期间,进行工程项目验工计价时,一般不得超过承、发包工程概算中第二 至第九章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余待工程竣工验交合格后计价。但对新建铁路大中型项目, 由于投资额大,工期长,可按9 7%进行验工计价;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采用“分站、分区间、 分段”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已投产的工程可视

5、竣工论.第8条 概算第一章施工准备中由承包单位或由委外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如拆迁建 筑物改移道路等)和配合辅助工程的验工计价办法,在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予以明确。第9条 设计概(预)算中设备的计价办法。凡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抄件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验工计 价。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必要的图纸和资料以安装就位以后方能计价.第10条 概(预)算内其它项目的计价办法:1、征用土地补偿费:如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单位办理时由监理组织按合同规定审定后, 以付款凭据进行计价;2、第十章其他工程费:根据工程进度和费用发生情况,按合同规定费率或价款分季 验工计价;3、临时工程费

6、和施工机构转移费,按概(预)算价或承发包合同中所列费用计价;4、劳保支出、主副食运费补贴等,按建安工程完成进度的比例计价;5、材料差价及设备的计价办法,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按合同条款办理。第11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价:1、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2、发现有(84)铁基字7 7 9号文第十八条所列十种情况之一者;3、未按验标要求进行检查、未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者;4、倒手转包或由无照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第12条 承包单位应于季末后三日前,年末后五日前,将经过监察工程师签认的“验 工计价表”送建设单位一式七份(包括建设单位财务一份)、拨款建设银行一份。第13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必须符合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凡超过批准 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规模和标准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预备费项下 计价,如有违反,由责任单位承担。除列入承发包合同包干使用的预备费,可不办理批准手续以外,其余均应按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第14条 承发包双方在验工计价中发生争议时,应由建设单位领导主持,组织有关各 方协商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15条各建设单位可据此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第16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建设司.第17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