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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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委托代建协议项目名称:地铁塘朗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项目 项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塘朗车辆段 委托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代建人: (土地竞得人) 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部分 合同书为保证地铁塘朗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322号、2010年第19号、第375号)精神,现就委托人委托代建人代建地铁塘朗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项目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铁塘朗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项目。建设地点:深圳市

2、南山区塘朗车辆段。项目投资:暂定为人民币26.3亿元(最终以市发改委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位于2011-203-0002号宗地,用地面积为171205.48平方米,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为269800。详见用地规划要点和用地方案图(见附件一)。代建内容:项目用地红线内建设内容全部纳入代建范围。具体包括:(1)253900 m2保障性住房,15900 m2配套用房,以及不少于1500个停车位;(2)为保障性住房专用的东侧和西侧高架引桥、连廊,保障性住房临平南铁路的声屏障;(3)满足上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车辆段平台。详见项目需求书(见附件二)。 车辆段上盖小学、留仙大道人行天桥及附

3、属设施、东进西出匝道工程不属于项目代建内容。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整个期间内(含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总体评价),除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审查、批准、备案和需要加盖委托人公章以委托人名义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策划、决策和前期阶段1、负责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工作,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项目以代建人名义申报立项)。(二)项目准备阶段2、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3、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4、证,以及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各项工作的报批报建手续。4、负责组织本项目规划及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选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的勘察、设计。5、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三)项目实施阶段7、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8、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1)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组组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资料员等)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3)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重

5、大调整或变更的报批程序);(4)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控。9、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四)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10、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移交(含项目相关资料)。11、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12、负责编制项目竣工结(决)算,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以及其它部门组织的项目后评估。(五)产权办理13、负责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提交有

6、关资料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在委托人名下)。(六)物业管理14、与委托人共同按规定选聘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七)税费缴纳15、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项目本体维修资金、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有关税费(代建人自行承担的税费除外)。(八)其他工作16、根据委托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承担有关费用:(1)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兄弟省市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2)对本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包括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媒体广告等;(3)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证等工作;(4)为建设本项

7、目需要进行的考察、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17、本协议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其它工作。18、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平台以上主体工程必须于2011年 10月 15 日前开工建设,整个项目必须于2014年 10 月14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总工期共计 36 个月。2、投资管理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之内。3、质量管理目标依据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4、安全管理目标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对项目的安全

8、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5、环保管理目标达到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标准,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6、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反腐保廉规定。四、代建管理费 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费率为2.5%。代建管理费总额按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最后审定的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项目融资成本),乘以2.5%的代建费率计取。五、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2、合同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土地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合同6、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协议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代建人:法定代表人:李荣强 法定代表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 地址:设计大厦7-9楼邮编: 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传真: 传真:电话: 电话:本协议签于

1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决算”是指经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的项目决算。(5)“项目工作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组长”是指由代建人任命的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代建职责的负责人。(7)“工期”是指委托人和代建人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11、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8)“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小时。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

12、的节假日。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 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建设费用及支付第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6),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费率为2.5%。代建管理费总额按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最后审定的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项目融资成本),乘以2.5%的代建费率计取。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本代建业务应承担的各种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 项

13、目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工程建安费和工程其它费用,其中工程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民防异地建设费等。第六条 项目总概算、结算、决算1、项目总概算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含本体维修资金、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项目后期费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经批准的总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代建协议及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用的依据。2、项目的总概算由代建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委托人对项目需求确认后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依据。3、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需要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的事项,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4、代建人按

14、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本项目结算、决算。第七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与项目建设费用的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与项目建设费用由委托人向代建人负责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除按一般验收规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外,还需要对委托人提出的项目需求、建设标准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三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二)委托人有权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中有关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核确认。代建人在将其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其中的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批同意。(三)委托人有权在项目总概算确定前提出主要的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选型要求;有权采取包括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在内的方法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代建人方可将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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