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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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 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 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

2、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 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2.1 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土10%),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加部分 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2.2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由

3、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2.3 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等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2.4 工期调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调整。4.2.5 措施费调整措施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4、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2.6 人工费调整采取固定单价的工程不予调整。4.2.7 材料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2.8 机械费调整不

5、调整。4.2.9 材料购置费调整按实际发生调整。4.2.10 预留金调整按实际发生调整。4.2.11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按实际发生调整。4.2.12 零星工作费调整按实际发生调整。4.2.13 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按实际发生调整。4.2.14 规费调整在投标阶段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费率执行,结算时按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实际缴纳金额票据结算,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须知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审核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需要特别注意

6、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但乙方在编制的结算书中,又单独列出了挖柱基、混凝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 向甲方索赔。以某旱冰场护网工程为例, 制安钢护网的综合单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钢柱混凝土基础的内容, 除了按实际的护网工程量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护网的造价外, 土基础、预埋铁件等子项内容。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

7、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 但有可参考的项目, 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 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 15%和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 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 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 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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