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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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 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方针。很多时候在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取到确凿的证据才能制裁违法犯罪分子,证据种类形式多样,其中就有人证即见证人来作为依据,那刑诉法辨认见证人的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意义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

2、体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刑事诉讼立法中设有见证人制度,体现了通过合理程序来监督、见证和制约国家公诉活动的民本主义价值趋向。学者专家普遍认为,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是程序正义的当然要求,见证人制度的确立,在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无形中提升国家追诉犯罪活动 过程及结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兼具准确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

3、立和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人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强化。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的有罪判决的明确提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下的无罪判决确立,使得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证据收集从倚重口供转向重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主要是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完成的,而这些侦查活动恰恰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当由见证人见证的诉讼行为。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以及见证程序是否规范会成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并有可能直接影响证据的效力。二、立法关于见证人的相关规定在勘验检查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

4、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规定见证人在场的必须性,对见证人的最低人数、见证资格更是没有涉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

5、勘验。在搜查方面,刑诉法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38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 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按照一 般文义解释在搜查时如有被搜查人在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或者其邻居在场,或者见证人在场四者具其一即属于程序合法有效,签字确认笔录也只需 一方即可。概而言之:不用见证人可以搜查并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扣押方面存在,刑诉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均明确了“对

6、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制度,规定了见证人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笔录的必须性,但是仍然存在对见证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未作规范。在辨认方面,刑诉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4条规定:“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强调见证人到场监督辨认的必须性,对见证人的人数和资格也未作规范。在任何案件中证据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法院不会听信任何一方的所有陈词,更多的是看证据的多少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而见证人经常出现指证的关键人物,也是破案以及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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