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06412636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经理人要学习会计法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的颁布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在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其特点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确立的。1993年12月29日,我国对会计法做了第一次修订,其特点是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1999年10月31日,根据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法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在我国会计工作秩序极差、假账、假表泛滥、会计信息失真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进行修订的。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秩序比较差的环境

2、下,大家都认为企业造假的重要根源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因此新的会计法加强了对单位负责人关于会计工作职责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许多基本要求。我国的单位负责人比较特殊,在单位里有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等等。为了便于执法,会计法附则中对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门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鉴于我国国情,有的单位并没有法人代表,会计法律责任应该由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承担 ,简而言之,谁在单位主持工作,会计违法后就追究谁的责任

3、。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法修订后,在会计核算方面,即会计在记账、算账、报账方面,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好后,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修改前的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要签名或盖章。 修改前和修改后仅一字之差,修改前是“或”, 修改后变成 了 “并”, 即单位负责人要签名“并”盖章。在讨论会计法修改时,有的单位领导提出,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章有时就放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拿过来就盖,盖完了章就报送,单位负责人根本就不知道,要求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比较冤枉。因此,新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签名也要盖章。针对单位负责人出差不能签字而报表的

4、报送时效性又很强的情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委托别人代签。例如董事长可以委托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可以委托副总经理签字,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也可以委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签字。但是要特别注意,不管谁代签,法律责任还是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对会计监督的要求修改前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方面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是,企业自己要管好自己,强调的是自我监督,例如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制度由企业自己制定。修订后的会计法继续强调企业要自己管好自己,要建章立制。如果企业因没有必要的规章制度而出了问题,那么主要责任都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如果建立了制度还是出了问题,那么在哪里出问题就应该追究哪里的责

5、任。除此之外,会计法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把企业自我监督扩大到社会监督。新的会计法增加了企业监督部门,现在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银行、保险公司、审计局甚至会计事务所等单位都可以到企业查账。因此,新法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比原来要大得多。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人员并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 账。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 序、职责权 限由国务院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健

6、全的会计机构,那么责任就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像开车的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一样,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有会计证,如果企 业聘用的会计没有会计证,将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 或者重新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 除此规定以外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果企业擅自使用以上

7、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单 位负责人将受到法律追究。【案例】1996 年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专门从事皮鞋生产的A 公司担任财务会计, A 公司为了避税,多次暗示王某在会计账上做手脚,王某为了得到公司的赏识,也多次做假账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A 公司从而逃避了大量的税费。 1998 年案发,王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A公司也被处罚金24万元。2000年,王某刑满释放,由于受过刑事处罚,王某求职非常艰难,无奈之下,王某又来到了A公司,由于他曾经为公司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王某的犯法多少与公司有关,于是公司同意王某复职。2001 年,税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了此事,公司的负责人再一次受到法律的处罚。违反会计法的

8、行为及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法将由财政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 会计法所处罚的内容仅限于违法而不是犯罪。如果企业只是违反了会计法但不构成犯罪,只按照会计法来追究;如果违法了而且构成了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以追究。修订会计法国家很重视,国务院开了很多次会议,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三次会议才通过。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还专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违反会计法构成犯罪如何判刑和追究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中,分别列出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目的行为。按照规定,企业应该设置一套合法的

9、账目,如果企业没有合法设置账目,就违反了会计法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企业只能设置一套会计账簿,如果设置多套会计账簿,就是违法行为。有的企业设置 三本账簿: 给股东、经营者、税务机关各一套,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未按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 证过去仅仅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而现在把它列入到了违法范围里。【案例】2001 年 9 月 5 日,王某代理 A 公司到书店去购买图书,书店收款员在填写发票时,把20700 元错误的写成了20100 元,王某发掉,把正确的数字写在旁给它划一条弧线,现后,要求重新填写一张发票,收款员心疼这张发票

10、,很不愿意再拿另外一张发票,于是她在错误的发票上把填错的地方用钢笔划 边。王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就接受了这张发票。会计法规定,发票金额写错了,这张发票就得作废,必须重开。但是有些企业还是按照过去的惯例,金额错了,在上面 然后把正确金额写上,最后盖上财务章。谁拿到这样的发票谁就是违法,谁出具了这样的发票也要按违法行为论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会计在加工信息时,应该 以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如果企业使用未经审核的凭证登账,就是违法行为,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 也是违法行 为。但是这种行为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向不

11、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例如给税务局编的报表利润少一点; 给工商局编的报表所有者权益好一点; 给投资者编的报表让投资人满意一点; 自己留的那一套真实一点。 这样的 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此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 的监督或者 反会计法的行为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会计法规定,有上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12、改正,可以对单位并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

13、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例如触犯会计法被吊销会计证后,对个人来说将依法至少剥夺5 年从事会计工作的权利, 5 年以后才能重新考会计证, 然后重新从事会计工作。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有些企业会这样做:单位罚款,钱由单位出,而个人的罚款单位也帮着出了。这也是违法行为,如果被有关部门查出,单位的负责人继续承担违法责任。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 罪的,

15、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由于我国现在用人制度已经放开, 企业有自主选择会计人员的权利, 如果单位领导人授意、 指使或者强令会 计人员作假,而国家要求会计人员在核算的时候要执行会计法,要提供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会计信息,如果会 计人员不 作假,那么很可能受到单位的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当中,对单 位负责人专门提出 了一个基本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 予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第一,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的职务和级别。1. 违反会计制度.2. 伪造、变造会计费料3. 隐匿或故意丰艘会计资料.4. 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