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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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各参建单 位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贵 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对建 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的建立,根据工程的特点编 制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文件;根据工程的特点具体落实职责及责任 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配备专

2、门的安全管理员。2、审查投标单位的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以认定其投标单位的 投标资格。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一定要保证所需的安全经费。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 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 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

3、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我质安监测中心备 案。7、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他有关事项。8、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4、,并报原备案机关。9、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二、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3、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

5、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 导意见。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监理单位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的控制机构及体系的建立,根据工程的特点 编制安全控制的制度、规定的文件;根据工程的特点具体落实职责及 责任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配备专门的专职安全监理员,并建立好的 安全控制监理人员的档案资料。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

6、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开工前建立好安全保证的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编制好体系建立的相关文件;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好保证工程安全相关规定、制度,相关职责文件;施工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员落实到个人及资质情况。施工单位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安全责任人、专职安全员的 档案资料。安全责任书的层层落实的要在各岗位

7、人员上岗前保证完成。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 施工活动。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 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主要负 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必须在现 场。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 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

8、批准。五、其他单位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编制拆装 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 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3)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9、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 负责。2、机械、设备提供单位(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3)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4)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六、施工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

10、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由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 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 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 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2、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 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 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 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 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

13、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14、 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 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1、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12、施工单位应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13、施工单位要为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14、建筑施工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

15、许可证 或者经营许可证;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a、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b、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c、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取证,做好善后工作;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f、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 击报复。19、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 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a、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b、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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