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含最新增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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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2、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

3、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中华

4、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二、煤炭项目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电力项目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

5、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

6、置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

7、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31. 300吨/年

8、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五、钢铁项目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8

9、.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六、有色金属项目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七、黄金项目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

10、独立氰化项目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6. 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八、建材项目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

11、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九、机械制造项目1.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3. 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4. 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5.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6. 直径700毫

12、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7. 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8. 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9.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10. 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1.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2.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13.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14.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15. 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16. 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17.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18. 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

13、造项目19. 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十、轻工项目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2.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4.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5.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6. 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7. 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8.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9.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

14、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0.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 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3. 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14. 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十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1.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十四、其他项目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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