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合作生产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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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乙方:鉴于乙方拥有专利技术,鉴于甲方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一、合作内容概述:由乙方负责提供负责提供专利相关技术及完备的各型号的工业设计技术文件,由甲方专利相关的物质,人才,法人资格和必要资金支持,专利完成后,甲方享有专利权。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效益、利润设立单独的账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甲 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

2、术生产项目公司。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法人资格方,按项目总投资额 %的比例以厂房、设备、资质及基本流动资金的形式参与合作,全面负责协议项目的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乙方派代表与公司 全面管理。2、乙方按项目总投资额 %的比例以及专利技术参与合作,行驶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餐品的国内先进行。3、甲乙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 决。第 1 页 共 7 页四、利益分配:1、权益分配:甲方:乙方= :2、销售提成:每销售一台产品乙方提供 %3、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每年的双方另行协商制定。五、合作期满财产处理:月底和月底进

3、行项目利润的分配,有关分配方案1、本协议合作期为年,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作项目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大于投资额,大于的部分按利润分配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小于投资额,则所剩 的财产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配。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与合作项目有关所有专利归乙方所有。六、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均遵守保密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2、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或样品、文字、图像、音像、存储信息等为载体的 文件、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以专利产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4、保密条款适合双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

4、有专利产品的人员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专 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员。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执行共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任一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一切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其投资比例倍的损失;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销售与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否则违约方第 2 页 共 7 页向另一方赔偿万元、台的损失;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5、任何一方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本公司或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 然归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十、其他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 作。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 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6、。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 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第 3 页 共 7 页日期:日期:第 4 页 共 7 页合 同 的 订 立 方 式 具 体 包 括 了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等 等 , 但 不 管 是 以 哪 种 方 式 来 订 立 合 同 的 ,此 时 都 有 一 些 事 项 是 需 要 当 事 人 了 解 注 意 的 。第 一 、 注 意 用 词 严 谨例 如 合 同 中 常 见 的 约 定 :“合 同 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但 是 一 方 只 签 字

7、 没 有 盖 章 , 在 法 院 对 方 就 可 能 会 提 出 由 于 合 同 只 签 字 没 有 盖 章 , 因 此 合 同 还 未 生 效 的 主 张 。 因 此 此 处 应 当 约 定 :“ 合 同 在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单 位 盖 章 后 生 效 。”第 二 、 注 意 合 同 名 称 与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一 致有 些 公 司 使 用 合 同 统 一 文 本 ,这 本 是 好 事 ,但 由 于 对 合 同 性 质 了 解 不 细 ,会 出 现 张 冠 李 戴 的 事 情 。例 如 本 是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却 使 用 买 卖 合

8、同 文 本 , 为 合 同 以 后 的 履 行 和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增 添 了 争 议 。第 三 、 注 意 列 明 每 项 商 品 的 单 价有 些 公 司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是 多 类 商 品 ,但 却 只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类 商 品 的 总 价 款 ,而 不 确 定 具 体 每 种 商 品 的 单 价 ,一 旦 合 同 部 分 履 行 后 发 生 争 议 , 就 难 以 确 定 尚 未 履 行 的 部 分 商 品 的 价 款 。第 四 、 合 同 条 款 必 须 对 等 性合 同 条 款 的 对 等 性 是 公 平 原 则 的 重 要 内 容 。 不

9、要 签 义 务 多 、 责 任 重 、 权 利 少 这 类 一 边 倒 的 合 同 ,例 如 合 同 只 规 定 我 方 违 约 要 如 何 处 理 而 无 对 方 违 约 如 何 处 理 的 内 容 。同 样 ,也 不 要 签 订 权 利 多 、义 务 少 的 、责 任 轻 的 合 同 ,否 则 另 一 方 可 能 以 该 合 同 违 背 公 平 原 则 对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提 出 抗 辩 。第 五 、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计 算 方 法第 5 页 共 7 页 合 同 法 虽 然 规 定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向 其 追 索 违 约 金

10、 或 赔 偿 金 , 但 如 果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法 院 就 会 视 为 双 方 当 时 放 弃 违 约 金 权 利 , 而 不 予 支 持 。 增 加 赔 偿 实 际 损 失 的 举 证 难 度 。第 六 、 签 约 对 象 的 主 体 资 格当 前 ,经 营 单 位 的 性 质 、种 类 、背 景 比 较 复 杂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不 到 位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在 此 情 况 下 ,为 防 范 欺 诈 行 为 ,减 少 交 易 风 险 ,非 常 有 必 要 考 虑 交 易 对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

11、信 用 情 况 等 。主 体 资 格 方 面 应 当 查 看 一 下 对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参 加 年 检 的 证 明 资 料 。不 能 仅 凭 其 名 片 、介 绍 信 、工 作 证 、公 章 、授 权 书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证 件 。因 为 有 的 企 业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参 加 年 检 很 有 可 能 已 被 工 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七 、 确 定 管 辖 法 院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协 议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 、合 同 履 行 地 、合 同 签 订 地 、原 告 住 所 地

12、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但 不 得 违 反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 如 果 直 接 约 定 有 难 度 , 也 可 以 约 定 : “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均 可 向 各 自 经 营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八 、 注 意 项 目 分 包 合 同 的 特 殊 要 求公 司 承 揽 的 有 些 项 目 是 从 其 他 承 包 商 那 里 分 包 而 来 ,此 类 合 同 涉 及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是 发 包 方 是 否 允 许 承 包 商 对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13、,分 包 要 经 过 发 包 方 的 同 意 ,否 则 分 包 行 为 无 效 。因 此 一 定 要 注 意 原 合 同 的 约 定 ,应 当 向 承 包 商 提 出 此 问 题 并 要 求 其 征 得 发 包 方 同 意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我 方 。第 九 、 注 意 定 金 与 “ 订 金 ” 的 区 别定 金 是 债 的 一 种 担 保 方 式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 回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收第 6 页 共 7 页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14、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实 践 中 如 把 定 金 写 成 订 金 , 因 订 金 在 法 律 上 被 认 定 为 预 付 款 , 不 具 有 担 保 功 能 。第 十 、 仲 cai 裁 机 构 名 称 要 写 具 体 、 明 确合 同 中 也 可 以 约 定 由 仲 裁 委 处 理 双 方 的 争 议 ,仲 cai 裁 的 优 点 是 速 度 快 、 效 率 较 高 , 费 用 也 比 法 院 为 节 省 。 约 定 仲 cai 裁 机 构 应 当 明 确 。 仲 cai 裁 为 一 裁 终 审 制 , 不 再 允 许 向 法 yuan 院 提 起 诉 su 讼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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