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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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与提升工会依法维权效能的思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它的制定过程引发了空前的争论和博弈,颁布后实施前的一些迹象表明,它的实施也不是风平浪静一帆风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的用人单位会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法,而对于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喜欢钻法律空子的用人单位,仍然会寻找对策挑战法律,拖延或变相抵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2、。劳动合同法能否顺利有效实施,是对法律权威和全社会的考验,是对工会组织维权能力的考验。劳动合同法对强化工会的维权功能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撑,同时也对工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工会的维权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工会必须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切实提升依法维权效能,推动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不断强化工会的维权功能。一、有效推动用人单位依照民主程序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制定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规章在内的规章制度,是确保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需要,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各项合法权利。用人单位虽然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但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和

3、制定过程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主导和决定,不能只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必须有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和共决,使其成为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共同意志。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确保内容不违反劳动立法,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规章制度成为单纯约束和惩罚劳动者的工具和手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

4、,第一次明确规定工会和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参与权和共决权。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是劳动立法的重大突破,为工会源头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工会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利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契机,推动用人单位依照民主程序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制定。(一)与用人单位协商,启动规章制度的审查清理程序。对违反劳动立法,不符合劳动立法精神,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显失公正的规章制度,依照民主程序予以废止、修改或重新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来,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经营管理自主权,不经民主程序随意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强迫劳动者无条件加班;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剥夺女职工孕

5、期和哺乳期正常工作的权利;对劳动者入厕时间和次数做出苛刻的限制;违法规定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随意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滥施惩罚手段,员工手册中涉及罚款内容多达几十个条款。对这些违法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予以废止。(二)处理好程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既要坚持程序民主,更要确保内容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规章制度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但是,民主程序和协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公正不侵权。程序是手段,公正是目标。因此,工会必须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规章

6、制度实质内容的研究和审查上,避免只作简单的形式上的程序安排。单纯的形式上的民主程序,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公正。(三)工会必须在规章制度的民主讨论和平等协商中发挥主导作用,坚决防止和杜绝职代会走过场,平等协商流于形式。有评论认为,劳动制度改革与劳资关系历史演变的20年,总体趋势可以说是劳动者地位不断跌落的过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中资方处于强势,劳方处于弱势。在这一背景下民主管理工作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严重削弱,工会作用难以发挥,职代会不能召开或者只是走过场,有的时候甚至完全成为贯彻企业行政领导意图的工具。有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者的操控下,职代会竟然

7、通过了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职代会决议;个别企业领导迫使职代会通过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的企业改制方案。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工会工作,职代会和平等协商制度在一些用人单位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工会对此应有足够的准备和对策,取得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支持,依靠职工群众的力量,对不合法不公正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妥协,直至协商一致,确保职代会决议真正反映民意,使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有效提高源头维护的力度。二、努力提升集体合同的签约质量,使集体合同充分发挥维权功效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的性质及订立程序,强调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对集

8、体合同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规定。尽管法律仍然没有将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和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给予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目前法律层面最详尽最权威的规定,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对强化集体合同的维权功能,提升工会的维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继续提高集体合同签约率的同时,有效提升集体合同的签约质量,确保集体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形式的迫切要求。目前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共性的表现是:集体合同条款照

9、抄劳动立法内容,缺乏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具体约定;条款内容没有针对性,除了企业名称不同,看不出签约企业的行业性质和自身特点,内容几乎完全相同;集体合同年年签,年年都是老面孔,企业在发展,形式在变化,合同内容照旧没有新意;对职工权益只有原则规定,没有保障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集体合同甚至没有合同期限和签约日期,不具备合同最基本的形式要件;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的规定,最常见的表述是确保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实际上是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对于劳动关系其他方面的内容,往往表述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等等。上述问题弱化了集体合同的功能,是做了无用功,体现不了工会的维权效能。

10、多年来我们没有看到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印证了相当一部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是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工会发挥维护职能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关系的多重调整机制中,集体合同制度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劳动立法一般只从宏观上规定最低劳动标准,微观的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的强者意志。集体合同作为中观的调整机制,可以依靠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接近平衡,通过平等协商使双方的利益达到相对均衡。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应当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合

11、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的这一特点,集体合同与劳动立法、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使其在劳动立法实施,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运用集体合同手段,既要扩大覆盖企业的范围,更要确保内在质量。订立的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其法律性质和特征;内容应涵盖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各个方面;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监督;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形式要件应当完整。还应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履行的协商机制,随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劳动合同法为集体合同注入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应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

12、机遇,提高运用集体合同手段的能力,提升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质量与水平,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有效手段。三、切实承担起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责工会法对工会的这一职责已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职责。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权益的各个方面,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是工会的法定义务,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具体内容,应当成为工会的一项例行的基础性的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计划取消劳动合同鉴证情况下,工会履行好这一职责对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突出体现工会的维权效能更具有重要意义。履行好这一职责,工会必须首先认真

13、学习研究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但是由于立场、角度、利益关系,法律修养,文化程度,理解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着不同的反映。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严重误解和抵触,企图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有的劳动者对这样一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还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或者存有片面的理解。工会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理解,精确解读,全面掌握,正确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取得共识,对劳动合同法都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履行好这一职责,工会必须参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方案和制度的制定,

14、确保方案和制度合理合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履行劳动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帮助劳动者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启发劳动者自觉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从形式到内容给予具体的指导;对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给予正确的解答;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支持,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指导;对于用人单位公然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群体利益的手段和计谋,工会必须坚定立场,旗帜鲜明的表示反对,依靠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进行坚决的制止和纠正。履行好这一职责,是非常具体,实务性极强的工作,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工会应当把抽象的法律义务,变成实实

15、在在的有效措施和行动,使劳动者能够真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必要干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细化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种类,特别是扩大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法解除、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权等同于生存权,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剥夺了劳动权,就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状态,甚至影响到社会安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了限制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知情权、参与

16、权和干预权。根本目的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使劳动者旦获得工作,就可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的生存状态。工会应当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干预权,切实承担起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的责任,对用人单位违法、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干预。工会能否勇于、善于、有效行使这种干预权,是工会面临的考验。考验工会是否履行基本职责,考验工会的维权勇气和维权智慧,考验工会维权工作的实效和水平。工会应当经受住考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全面开展维权工作,切实提升维权效能,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五、加强事业单位工会工作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工作内容与企业工会有很大不同。劳动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工会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如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合法权益,努力维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类情况在事业单位工会工作中并不突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事业单位开始试行人事制度改革。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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