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范本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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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PT PLN (PERSERO)出售方: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第二部分PPAX本 / 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某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某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以下简称售电方)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某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2、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引述语A 鉴于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B 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X围内,PLN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

3、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D PLN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即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 简称“PSAK”)。“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以及附录M中的要求,由售电方向PLN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G,简称为AFa。“调整周期”: 定义见本协议10.2

4、部分。“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申请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仲裁法”: 定义见本协议17.3.1部分“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和附录G的规定,在售电方和PLN约定的时间,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中机组可用系数。“收费周期”:是指:(1) 运行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开始之日起,到测试结束后所在月的最后一日。(2) 每一个连续运行月(3) 从协议最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的最后一天。如果根据条款,协议提前结束,则从协议结束当月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当天。“银行担保”:指根据协议4.1部

5、分,一览表4(银行担保第一阶段)和一览表5(银行担保第二阶段)明确的条款,由售电方提供的,支付给PLN公司的银行担保。“营业日”:指除去正常时间周六、周日和任何印度尼西亚法定节假日,以及金融机构允许停业日期外的所有工作日。“煤炭供应合同”:指售电方与其他任何实体所签订的与电厂供煤有关的合同。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该合同进行修订。“煤炭供应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造成电厂用煤供应中断的事件,但其前提条件是:(1)除却售电方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工作,该中断事件本身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不能为售电方所阻止、规避及防X;(2)该事件从本质上对售电方控制机组正常运行能力有反作用,售电方为了避免该事件对

6、机组运行的影响,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应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应变方案;(3)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售电方在履行项目文件约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4)售电方事前向PLN公司就煤供应中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售电方机组运行能力的影响进行过通知和公告。“煤炭供应计划”: 定义见本协议11.3部分。“商业运行日”: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发电厂整体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试运结束日”: 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某台机组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某信息”: 定义见本协议21.3部分。“同意”:指同意、赞成、授权印度尼西亚

7、政府机关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中与电厂项目相关部分,而提出的相应要求。“签约年”:是指(1) 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除第一个收费周期外,由每个收费周期组成的、总持续时间至少为一年的初始时间段(该初始时间段称为“首个签约年”);(2) 正常情况下,完整的签约年由12个月度收费周期组成。“末个签约年” 结束于本协议15条中确定的日期。“签约人”:指由售电方指定的、以签约人形式执行EPC合同,参与电厂项目的当事人。“签约方”:指包括上述“签约人”在内的所有与售电方有关的签约者。包括设计、工程、建设、调试、试运行、运行、管理、维修人员,也包括材料供应商。“日”:指根据印度尼西亚西时区时间,由0点开始到当日

8、0点结束的24小时。“调度中心”:指由PLN公司书面指定的位于Balikpapan的PLN控制和调度中心(即Area Penyaluran dan Pusat Pengatur Beban Kalimantan Timur,简称“AP2B Kalimantan Timur”)。是向售电方发布调度命令的主要控制地点。“调度”和“调度指令”:指PLN根据与售电方签订的本协议的内容,由PLN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达到增加或减少向PLN电网供电量的目的。“纠纷”: 定义见本协议17.1部分。“元”、“美元”和“US$”:指美国法定流通货币。“地役权”: 定义见附录T部分。“电气

9、互联设施”:指在附录A和附录I中定义的设施。“紧急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的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 不指强迫停运、计划停运和维护停运;(2) 要根据附录L,事先向PLN发布通知;(3) 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不能超过6天;“紧急出力”: 定义见附录G部分。“EPC合同”:指售电方与签约人就电站建设所签订的设计-采购-建设合同。“不可抗力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第14条。“资产净值”:指由售电方向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作为赞助商在售电方处投资的资金(包括售电方从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以股份或者债务为形式的本金,根

10、据融资协议,由售出方借入的现金也作为债务)。“融资协议”:指项目资金在签订或签订之前,贷款和安全协议的总称。“强迫停运”:指电厂内任何发电机组供电能力的中断,不包括计划停运、检修停运和维护停运,也不包括由调度下令的停运。“设备优良方式”:指在特定时间内,这些方式、方法和行为能在合理的最小成本下,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并且满足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标准。“政府授权”:指为了项目的实现,根据项目文件所有由政府机构形成的必要的授权书、同意书、判决书、许可证、弃权声明、特权证明、批准证明。“政府机构”: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以及任何政府部门、局、政治机构、组织和代理处。“互联点”:指发电厂与PLN电网相连接

11、的物理地点,具体解释见附录I。“发票”:定义见附录P部分。“kV”:千伏。“kWh”:千瓦时“逾期付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再增加2%,任何根据本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而逾期未付的款项均使用于本规则。逾期时间从协议确定的应付款日起,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以逾期的天数按一年360天逐日累计计算。“法定要求”:指对某问题具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命令、判决、许可、同意、赞成、协议和条例。“贷方”:指融资协议中的任何贷方。“利率”:与相关时间和金额有关:(1)(2)如果在当日没有Telerate Screen利率,则通过各方进行协商确定利率,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采用前一日的利率。“检修停运

12、”: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不包括强迫停运、计划停运、紧急检修停运;(2)根据附录L,停运前已由参与各方提出计划表;(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至少为6天,但不能延期至下一个计划停运日。“计量系统”:包括用于计量电厂与电网互联点上输送和吸收的净电能、净可靠容量的所有计量仪表、仪器以及相关设备,详细描述见附录K。“节点计划表”:指附录C中明确的项目建设计划表,该表可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修订。“MW”:指兆瓦。“MWh”:指兆瓦时。“净可靠容量”:定义见附录J部分。“净电力输出”:指售出方在互联点上向PLN传送

13、的电力,具体定义见本协议8.1部分。“非专属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咨询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辩护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4部分。“运行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7.1(e)部分要求成立的委员会。“运营方式”:指在附录L中明确的方式。“付款时间”: 定义见附录P部分。“人”:指个体人、企业、合伙企业、协会、合股企业、非社团组织、合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PLN”:本协议第二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PLN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4部分。“PLN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3部分。“PLN电网”:指所有发电站,输、配电

14、设施,PLN公司通过这些设备将发电厂发送的净输出电能传送到到电能使用者处。“PLN股东同意”:指国有企业部长(BUMN)同意。“电价条款”:指附录G中明确的条款,在此条款的约定下,可以计算出PLN向售电方应付的净可靠容量、静输出电能、紧急输出电能以及附录G中其他相关条目的总金额,包括各种指数、改变和变动的总金额。“项目”:指Kalimantan Timur 2 x 60 MW2 x 60 MW燃煤电厂,详细描述见附件A。“项目文件”:指本协议,EPC合同,融资协议,供煤合同、股东贷款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项目可用系数”:在附录G中定义和使用,并以AFpm表示。“专有信息”:指“

15、人”所正当拥有的信息,该信息来源于企业的经济值。该信息作为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必要形式,除去主动披露和使用外,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被其他“人”知道或者轻易获得。“补救通知”: 定义见本协议15.1.5(a)部分。“补救程序”: 定义见本协议15.1.5(b)部分。“指定商业运行日期”:指节点计划表中明确的要求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卢比”:指印尼官方流通货币。“回答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预定商业运行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商业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预定试运行日期”: 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某台机组试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计划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在停运前,PLN已经根据本协议8.2.1部分的有关要求,同意停运申请,并安排了时间;(2)该停运是为了进行定期计划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售电方”: 本协议第一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售电方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2部分。“售电方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1部分。“优先债务”:指由售电方根据融资协议以债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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