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责办法3合1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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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问责办法三合一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 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

2、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 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 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 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 担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3、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臵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 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 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 现问题不报告不处臵、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

4、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 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

5、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 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 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

6、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 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 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 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 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实

7、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 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 月8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 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第 386 号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6年4 月1日起施行。2016年 2月 25日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

8、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 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 活动的组织及

9、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 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问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10、、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 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 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第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 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 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 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 律处分的,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

11、问责。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 责:(一)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二)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 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 法予以处理的;(四)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六)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

12、偿、行政补偿职责的;(七)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八)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九)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 问责:(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 减轻责任的;(四)擅自设立

13、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臵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臵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六)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的;(七)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 服务的;(八)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九)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 群众、吃拿卡要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条

1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 问责:(一)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的;(三)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四)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臵、应急管控等措施的;(六)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15、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一)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重或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实施的;(二)经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 纪行为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职情况不抓不管,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对反映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移送的;(四)其他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的。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方式:(一)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

16、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 道歉;(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 解聘。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行政问责方式的适用。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省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 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 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机关问责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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