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群星物流1、 目的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定,本规定适用于群星物流有限公司部门以及群星物流外单位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3、 术语3.1、 厂内机动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含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3.2、 厂内机动车辆范围汽车、叉车、电瓶牵引车、清洁车、装载车、小翻斗等车辆本规定特将汽车起重机(俗称:汽车上吊)列入此管理范围4、 厂内机动车辆的本质安全要求4.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2 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4.3 车辆均匀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4.4 车辆驾是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倒车提示器,刮水器4.5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4.6 车辆必须涂有与守卫环境有明显区别的颜色4.7 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5、 管理职责5.1、生产物流部 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及建档,内容包括: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5.1.2 负责各部门的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事宜5.2 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的部门5.2.1 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5.2.2 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5.2.3 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5.2.4 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5.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5.3.1 合法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以备检查5.3.2 遵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作业安全;5.3.3 及时填写车辆运行记录;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得培训、复审; 办理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进场手续及教育; 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中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罚; 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及人员伤害事故的处理。
6、进厂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6.1 由工程发包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对外单位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操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6.1.1 是否有操作证6.1.2 有操作证的,是否按期进行复审(查看副证上的有效期限)6.1.3 对于无操作证的,或操作证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的,应当面回绝,不予办理进场申请手续7.、处罚 公司各部门及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违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