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行测备考技巧之常识判断中行政诉讼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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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既有别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又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

2、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案件审判独立。3.合议庭审判独立。4.审判人员独立。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以事实为根据;2.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4.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3、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

4、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一、受理的案件受理的案件是明确肯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1.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种惩处,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手段。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按内容可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或剥夺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类。前者有强制传唤等;后者有强制许可以及查封、扣留、冻结等。3.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4.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备考资料可以看下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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