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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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ICS 13.220.20 C 80 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1533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1 -21发布 -12-21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23/ T1533 目 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平面布局 . . . 1 4.1一般规定 . . .1 4.2防火间距 . . 2 4.3消防车道 . . 2 5 结构防火 . .2 5.1粮食仓库 . . 2 5.2临时储粮场所 . . 3 6 消防设施 .

2、. 3 6.1消防给水 . .3 6.2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 . 3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 . .3 7.1电气防火 . .3 7.2火源控制 . .4 7.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 . . 4 8 职责要求 . .4 8.1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 8.2消防监督职责 . . 5 DB23/ T1533 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 的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怀东、刘伟、曹顺学、昌新文、陈星、杨旭坤、杨海丽、杜长海、王乃巨、吴久英

3、、王国富、李焕喜、丁大年、安耀辉、刘杰、刘庆利、麻志伟、王树君、徐淼鑫。DB23/ T1533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存场所的术语及定义、总平面布局、结构防火和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4、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粮食储存场所粮食仓库及临时储粮场所。 3.2粮食仓库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丙类仓库建筑。 3.3临时储粮场所席茓囤、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等用于储存粮食的临时场所(一般不超过 3年)。 4 总平面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水平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其杆高的1.5倍。 4.1.2 粮食储存场所内应明确划分生产、储存、生活分区。粮食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员工

5、宿舍,办公室、休息室与库房贴临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DB23/ T1533 4.1.3 粮食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 m 2,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4.1.4 临时储粮场所应明确划分储存区域,分组、分区布置。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宜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应大于 0t。 4.1.5 席茓囤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7m。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宜大于5m,当采用钢网挡粮时堆粮高度不宜大于7m。 4.1.6 存在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的不

6、燃烧体实体围墙,存在飞火、烧荒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清晰的警示牌。 4.2 防火间距 4.2.1 粮食仓库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临时储粮场所内部及与相邻建构物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临时储粮场所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与既有建构物的防火间距。 4.2.3 临时储粮场所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对于简易罩棚,当采用钢网挡粮时,不同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6m;席茓囤每组不应大于 2排,每排不宜超过20个,囤与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3 消防车道 4.3.1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的粮

7、食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 临时储粮场所总储量大于5000t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总储量为 1000t5000t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总储量小于 1000t时可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3 简易罩棚占地面积大于1500 m 2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 2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3.5 库区交通道路与消防车道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中心线距离粮食堆垛外边界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保持畅通。 5 结构防火 5.1 粮食仓库 5.1.1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2类仓库火灾危险性的设防标准。 5.1.2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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