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论朱元璋的反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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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朱元璋的反贪立法摘要:纵观明代,治吏的重点在惩治贪官污吏,其法制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明初,官场承袭元末遗风,吏治败坏,贪腐横行。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完善监察制度制定严酷刑法等手段对官场中存在的腐败进行整顿。其条文繁多,法网严密,刑罚酷烈,预防措施也非常得力。从执法方面看,大量法外用刑,刑罚手段残酷,做到了有贪必肃,不避亲贵,且借助民众力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的制度。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局限性,惩贪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贪污。本文对明太祖的反腐运动从宏观上作了较全面考察与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今政府的廉政建设具有重大启示作用。关键词:朱元璋;反贪;严刑酷法 目录引言1一

2、、朱元璋重典治贪的背景1(一)元末明初的社会背景1(二)朱元璋的个人经历2二、朱元璋的重典治贪手段3(一)法制建设3(二)监察和官吏管理制度5(三)百姓的社会监督制度7三、朱元璋治贪对当今的启示8结语9参考文献11致谢12V引言从农民到皇帝的朱元璋在建国后,深知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方面,来自于最底层生活的朱元璋,生怕贪官污吏破坏自己辛苦建立起来的统治根基;另一方面,鉴于元朝贪污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他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因此,朱元璋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学术界对于朱元璋重典惩贪的评价,历来都是毁誉参半,有的认为朱元璋式反贪是完全失效的;有的则认为,虽然有“用刑太繁”、“诛杀

3、过当”之失误,但是,其社会意义和统治效用是明显的,其无疑在政治上大大加强了专制主义集权的威力和效能,稳定了统治秩序,缓和了阶级矛盾,功不可没。且朱元璋许多治贪手段于当今仍不乏重要借鉴意义及宝贵经验。因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朱元璋重典惩贪的内容做了系统的梳理述论,以便当下借鉴使用。笔者参阅许多法制建设方面的著作,张献忠明代的贪污受贿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尤韶华的明代前期七朝刑狱叙评、杨一凡主编的明初重典考和明大浩研究等等,对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思想、立法概况、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治贪手段等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为研究明初朱的吏治手段方法提供了重要史料。一、朱元璋重典治贪的背景 出身布衣的朱元璋

4、建立了长达三百年之久的大明王朝。朱元璋在位期间的这段历史被许多历史学者津津乐道,不仅是因为朱元璋富有传奇色彩的一生,更因为他作为布衣皇帝卓越的治国才能,尤其是他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主专制,铁腕治贪,大力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在立法上出台大明律、明大诰,颁布律令、条例,在具体措施上以监督措施和教育措施相结合。朱元璋以空前严厉的手段治贪,对明初贪污受贿现象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元末明初的社会背景 贪污受贿是孳生在封建王朝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元末,贪污受贿的问题相当严重地存在,各级官吏贪赃枉法,疯狂地敲诈勒索人民。据史料记载,“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

5、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官贪吏污,不知廉耻之为何物。” 姚广孝.明太祖实录M,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72.国家危机四伏,在统治阶级内部各权力集团互相争权且贪贿横行,吏治大坏,使其权力遭到严重削弱。官吏腐朽不堪,大肆搜刮百姓,民不聊生,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加上统治者的残暴统治与连年征战,致使国家动荡不安。“元之将亡,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由是纲纪废弛,民心日离,遂至土崩。” 姚广孝.明太祖实录M,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72.“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路亦莫得而进,及至临事,辄蠢政膏狱,大为民害。” 姚广孝.明太祖实录M,贵州人民

6、出版社,1984:69.正是因为元朝末年的腐朽统治,导致百姓生活疾苦,各地农民起义,最终结束了蒙元王朝在中国的统治。(二)朱元璋的个人经历 公元1328年,朱元璋生于安徽凤阳一个贫苦农民家里,他10岁就开始为地主放牛。元至正四年,淮河沿岸遭遇严重瘟疫和干旱,赈灾的钱粮被各级官吏贪污。由于未及时接到赈灾钱粮,百姓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至正四年四月,朱元璋的父母、兄长相继饿死。为了生存,年仅I7岁的朱元璋去皇觉寺做了小和尚,乞食于合肥、六安、寿县、固始一带。在乞食过程中亲眼目睹了贪官如何搜刮百姓,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名人李蛰曾经分析说:“盖自托身皇觉寺之日,己愤然于贪官污吏之虐民,欲得而甘心矣” 李

7、货.续藏书M,中华书局出版社,1974:1.。朱元璋特殊的出身和生活经历造成了其比较极端的性格。自小受到贪官污吏的欺压,使他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所以建立明王朝后他对贪官污吏给予严酷的处罚,手段之严厉,用刑之残酷令人惊叹。朱元璋吸取了元灭亡的教训,采取“重典治吏”,大刀阔斧地开展反贪运动,极大地抑制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和繁衍,使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明史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百余年。”由此可知,特定的社会大环境以及朱元璋个人独特的出身经历是其重典反贪的主要原因。元朝灭亡的教训、明初政治的腐朽与社会经济的

8、凋敝都需要朱元璋惩腐,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个人的因素又直接刺激了朱元璋对官员的看法以及促成了之后的反腐措施。二、朱元璋的重典治贪手段 朱元璋在明朝建立后,励精图治,为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贪官污吏的治理,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与当时明初的社会状况和朱元璋的惩贪思想以及传统的“刑乱国,用重典”的用刑思想等都是相符合的。元朝是各朝代中治吏比较宽松的朝代,惩治官吏的法律宽严失度,执行过程中还给于法外施恩。可见,朱元璋对元朝法律的宽纵以及轻刑治吏导致元朝灭亡有着清醒的认识,为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奠定了基础。所以开国之初,朱“惩元季吏治纵驰,民生凋敝,

9、重绳贪吏,置之严典”。 张廷玉.明史循吏传序M,中华书局出版社,1974:7185.(一)法制建设 朱元璋很重视法律的制定,早在吴元年时,朱元璋就己经开展起大明律的起草工作。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于天下,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建国伊始的起草阶段。这次编定的法律叫吴元年律令,简称律令。律令分为律、令两种形式。律共有285条,令145条。其体例沿袭元典章,依次按照六部的形式进行编排,颁布后作为修订大明律的参考。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改订阶段。朱元璋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于洪武六年冬开始草拟大明律,到洪武七年二月正式成律。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定型阶段。大明律在洪武九年后又经历多次修改,到洪

10、武二十二后时进行了全面的整理、修缮,并最终将大明律定为七篇,名例律置为首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至此,大明律从编目到内容基本定型完成。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发行阶段。从洪武初年的起草到洪武三十年的正式发行,期间经过数次修理、改订,并最终发行于全国,这足以看出朱元璋对大明律的重视。针对明初官吏贪污受贿的不良风气,大明律对官吏的经济犯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大明律中规定:“凡各衙门及其仓库,但附余钱粮、私下销补别项、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主守将增出钱粮,须要尽实报告事故亏损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折银达四十两。即要判处斩刑,其处罚不可谓不重。此外,大明

11、律还将受贿行为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两种,两者处罚轻重有明显区别:“受贿枉法吏达一百二十贯处绞刑,官达八十贯处绞刑;受贿不枉法达一百二十贯者,不论是官是吏,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朱元璋同时希望子孙后代都能依此法治理国家,但如果后人想更改大明律,便以“变乱之罪”处罚。所以,自大明律颁布后,其各代继任者均未进行过修改。大明律对官吏贪污犯罪行为有详细的规定,用刑手段也极为严厉,这都体现出朱元璋极为迫切的想要根除官吏腐败行为。朱元璋认为,仅仅依靠大明律仍不足以达到治贪的目的。于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御制大诰诰三篇以及大诰武臣共四篇诰书。大诰是由法令、案例和朱元璋对臣民

12、的训诫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中条目共有二百三十六条,其中涉及案例的条目共有一百五十六条。从条目的数量和涉及的案例来看均能表现朱元璋惩贪治腐的力度跟决心。其设置大量酷刑,如:凌迟、袅首、抽肠、刷洗、阉割、挑筋、剁指、断手等等。在二百三十六条中,关于治理官员贪污腐败的就有一百五十条,在有案例的一百五十六个条目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一百二十八个。其中贪赃和科敛害民的案例共有五十九个,科敛害民的十六个。如州判刘汝霖贪赃一案“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者儒。受任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

13、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做各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贴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肤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财物寄借,需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 杨一凡.明大诰初探M,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1.其帖之词日:“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者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袅令于市。”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附录大诰初编开州追赃第二十五M,江苏人民出版社,198

14、8:217.明大诰制裁官吏的条文远比大明律苛严。一些前人已废除的肉刑,如凌迟、墨面、文身等大诰统统加以恢复,朱元璋甚至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将他挂在官府公座两旁以此震慑官吏。据记载:“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剥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惊目惊心”。 赵翼.廿二史札记M,中华书局出版社,1994:330.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写完成的,与明律相比,其文字更通俗易懂,更利于推广。且其内容又多以案例的形式表现,众多案例与严酷的刑罚又能起到警示和威慑官员的目的,故虽其治

15、贪手段极其残酷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裁措施对打击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扭转腐败风气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减少官员的贪污犯罪。(二)监察和官吏管理制度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早在建国之初,明太祖就曾说过:“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明史职官二M,中华书局出版社,1994:73.显然此时的监察制度对元代监察制度有很明显的继承关系。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中书省的同时,将御史台一并撤去。到洪武十五年,又置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平等,合称七卿。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全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都察院还设有二级机构为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关,这里总揽监察事务。其职责“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猾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勤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险黝。大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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