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文献综述与体系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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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文献综述与体系重构 摘 要 对维持上市公司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的改进没有触及导致其制度缺陷的根本,经验证据和逻辑推导均表明取消监事会是理性的选择;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中的地位并确保其相对独立性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实现以监督为主的功能需要将独立董事从董事会中分离出来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建议取消监事会,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内部监督体系的核心,将审计委员会设立为与董事会平行的治理机构实施对董事会的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经理层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关键词 内部监督机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安

2、然事件”的影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乏力的现状使现有内部监督体系饱受批评,改革的呼声日盛,而在如何进行改革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迥然各异。本文试图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归纳不同观点,以期为重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供思路。一、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维持和改进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内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越权和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制约,我国通过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了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内部监督体系。设立这一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想是: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是内部监督机构

3、的最高监督主体;独立董事位于董事会内部,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如“图1”所示:经理层职能部门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监事会股东大会董 事 会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图1 上市公司现有内部监督体系(注: 为职能路线, 为监督路线,下同)认同这一体系设置的观点认为,我国在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需加强对董事会的独立监督,提高董事会的运转效率,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须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但要注意明确界定各自的监督职责(潘秀丽,2002)

4、1。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仅有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针对单个监督机构的职能规定,致使三者功能相似甚至重叠;同时,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并不匹配,层次也不够清晰,随即产生的问题是各监督部门相互推诿或掣肘,造成公司监督资源的浪费和治理成本的上升。因此,有学者提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功能定位,按照不同监督机制的层次和特点,对各自的具体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宋常、刘正均(2003)2和黄彤(2004)3的观点类似,主张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将公司内部的监督体

5、系分为三个层次: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代表股东大会及各利益相关方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隶属于经理层,对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职工进行监督。同时,宋常、刘正均(2003)2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业绩,在行政上对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规模较小、不设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如“图2”所示:内审部门职能部门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监事会股东大会董 事 会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图2 基于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的改进我们认为,这种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内部各代理层次

6、间监督关系的相应的层次化,但是依然没有触及包括立法、股权结构和内部人控制等因素在内的使内部监督乏力的根本原因,也没有解决内部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问题。举例而言,如果内部审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督方)指导,同时在行政上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接受监督方)负责,那么这种制度安排极有可能使内部审计监督再次处于尴尬境地而流于形式。从最近几年的研究来看,改革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议似乎更为大刀阔斧。二、取消监事会:经验证据和逻辑推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肩负着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日常经营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

7、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的职责。但在治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软弱无力,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刘长翠(2002)4根据上海、湖南、济南116家上市公司调查结果和重庆21家上市公司问卷调查发现,所有公司监事会从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的监事会一年中根本不开会,不研究工作,监事会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李爽、吴溪(2003)5从监事会对已经被注册会计师说“不”的会计报表所持态度进行研究,选取1998-2001年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当期净利润大于零的108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其结果显示只有7.4%的监事会在公开信息中明确表示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25.9%

8、的监事会以自相矛盾的方式同时支持管理当局所编制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以及董事会作出的相应解释,其余66.7%的监事会则与董事会保持了一致的态度和表述。当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迹象明显时,监事会更倾向于支持董事会和公司会计报表,而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意味着监事会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消极态度和在公司治理中的负面影响。陈关亭(2007)6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无力控制财务报告舞弊。李维安等(2006、2007)7-8在对中国2003-2004年1149家上市公司和2006年1249家上市公司的治理评价与指数分析中得到相同的结论:在这些连续的年度中,监事会治理评价一直都

9、是最低的。当然,经验证据还没有构成取消监事会的根本理由,比如李维安、王世权(2005)9就认为,监事会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其作用不可替代,监事会监督不力不是监事会制度本身的问题,反而说明了完善监事会治理的重要性。那为什么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和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呢?学者们分别从股权结构、立法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分析了监事会的制度缺陷。从股权结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在“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而操纵监事人选。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在行政上与董事、管理层存在上下级关系(李维安、张亚双,2002)10。由于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内部

10、人员,其选拔、任命到待遇、奖惩都是由被监督者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监事会在行使职责时不可避免地会投鼠忌器、顾虑重重,从而不能发挥和难以发挥作用(刘银国,2004)11。所谓立法缺陷,主要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而言。李嘉明等(2004)12认为,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上市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但拒绝纠正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谢德仁(2006)13认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逻辑上就令监事会中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处在角色混乱的尴尬境地,从而导致无论作为职工代表的监事是工会主席还是其他员工,在实践中均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

11、面,董事会决策可能是合法合规的,但由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及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尚待解决,监事尤其是职工代表监事很可能缺乏正确判断董事和经理行为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知识、经验与能力,监事会难以及时发现和监督在决策执行中的违法违规。因此,上市公司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在为谁而监督、监督什么、如何去监督、有何能力去监督以及有何激励去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以致目前各方关于监事会达成共识的是,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监事会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制度设计方面,杨有红、徐心怡(2007)14认为,监事会与董事会在行政上均隶属于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监事会作为一个纯粹的监督机构,不具有决策职能

12、,这就形成了监事会虽然法律上拥有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但在实际中却呈现出既没有相应的权威行使权力,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作依据行使权力的尴尬局面;同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双重监督”在形式上强化了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实际中却由于两种制度职能上存在替代性而职责上却没有进行具体划分,更不存在与职责履行相对应的奖惩激励措施,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推诿和扯皮。因此,监事会形同虚设的根源在于其机制设计本身的先天性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很难通过后天弥补,应取消监事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监事会职能,其监督效率有待实证检验。但是,新公司法保留了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仍然没有

13、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也缺乏对违规责任的明确界定,我们认为,这一不足可能再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和监事会效率低下的制度根源。然而如果取消监事会,由谁来承担第一层代理中的监督呢?三、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隶属观还是平行观作为对“安然事件”的处理结果,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在301条款中强制规定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随后,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将审计委员会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我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出,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14、设立审计委员会。国内对审计委员会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动机,杨忠莲、徐政旦(2004)15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动机;夏文贤(2005)16研究发现,当不存在单一控股时,大股东联盟有积极性推动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当存在“一股独大”时,为剥夺其他小股东的利益,第一大股东会阻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其二是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杨忠莲、杨振慧(2006)17通过对沪深两市72家自2002年至2004年发生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配对研究发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否与报表重述显著相关。翟华云(2006)18检

15、验了审计委员会的结构变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发现设置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可有效提高盈余反应系数。刘力、马贤明(2008)19的研究显示,审计委员会能够显著遏制盈余管理,且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越长,提升审计质量的效果越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审计委员会代表谁进行监督?如何监督?如何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并确保其相对独立性而实现有效监督?如果这些问题没有事先解决,那么审计委员会与盈余质量的相关性则仅仅表现为一种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即“隶属观”和“平行观”之争。杨有红、赵佳佳(2006)20认为,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框架内履行监督职能,并对董事会负责。杨有红、徐心怡(2007)14认为,取消监事会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应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通过对内部董事的制衡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第一层代理问题;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通过对经理层的监督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第二层的代理问题。如“图3”所示:内审部门职能部门审计委员会经理层股东大会董 事 会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图3 取消监事会后的内部监督体系谢德仁(2005)21分析了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认为审计委员会是由股东直接选聘和激励的具有会计、财务和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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