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法和技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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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法和技巧讲稿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一、人民调解的基础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戒疏导,促进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个群众自治活动。2、人民调解的任务1 主动调解民间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该适应这一发展改变,不停加以扩大。目前,要深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

2、系。同时,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2 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防激化,即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应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目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表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3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和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能够根据纠纷的种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哪

3、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4 努力和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络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含有多方面的意义。人民调解组织应该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应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使党和政府立即了解广大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现实状况,集中群众意志,维护社会稳定。3、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处理方法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4、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戒疏导,促进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多个关键: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含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三个本质特征:群众性表现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产生的,人民调解员不论是专职或兼职,全部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是表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

5、人民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人民调解的目标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自治性表现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处理自己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完全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能够选举调解员,也能够监督和撤换不称职的调解员;能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也能够监督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程序的开启、人民调解员的选择、调解方法的选择、调解结果的认可、调解协议的制订完全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行调解,也不能妨碍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诉讼权利。民间性表现在: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定分止争

6、、促进友好的手段,是不一样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纠纷处理方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和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方法是说服教育、劝戒疏导、讨论协商,不使用任何行政或司法手段。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使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了灵活便捷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时间、地点、方法上因需制宜,不受约束,不拘形式。调解活动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调解人员能够是一个也能够是多个,能够指派也能够由当事人指定,调解工作的开启能够是受理,也能够主动介入。同

7、时,调解工作不收费,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4、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是人民调解工作长久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表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主要保障,在人民调解制度中含有主要的地位。1 平等自愿标准。平等自愿标准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需基于当事人自愿,假如当事人不愿意接收调解,或不愿意接收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收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当事人接收调解自愿,首先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许可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

8、,其次当事人在调解中能够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需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落实这一标准,并不严禁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给予必须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能够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签订调解协议。2 正当合理标准。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严禁采取民间调解方法处理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发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

9、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处理,移交或提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受理。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要求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落实这一标准,必需正确处理法律、政策和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当地的“土政策”替代法律,也不能在法律和情剪发生抵触的时候违反法律的要求,无标准地求得纠纷的平息。3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标准。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负有推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

10、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推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能够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人,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人民调解协议抗辩。二、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详细方法。常见的调解方法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1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见的调解方法之一。采取单独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不包括其它地域、其它单位的关系人。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全部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

11、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所以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推行,处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2共同调解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一定的程序或要求对跨地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跨地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一样地域、单位,或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域、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它地域、单位。共同调解跨地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调解前,各调解组织

12、要明确分工。调解时,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预防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推行调解协议。3联合调解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它地域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个方法。联合调解和共调解现有区分又有联络。联合调解不但适合用于跨地域、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更适宜于专题治理群体性、突发性纠纷和其它包括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和共同调解相比,规模更大,必须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

13、理。联合调解和共同调解相比,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因为联合调解是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和调解组织共同参加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是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融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1直接调解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她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的参加人除了调解人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直接调解关键适合用于:情节比较简单还未达成激化程度的纠纷,不包括案外人的纠纷和不包括当事人的隐私或其它不宜扩散的纠纷。2间接调解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加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一个调解员或某一

14、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而且,有很多纠纷即使不是很复杂,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极难做通。这时候假如有深适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来劝说、疏导,当事人就轻易听得进去,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3、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1公开调解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好友参与,许可群众旁听的调解方法。这种调解形式关键适合用于那些包括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法要注意:一,选择有经典意义,能起到教育广大群众作用的纠纷;二,所选择的纠纷不得包括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包括当事人不愿公开的

15、其它信息;三,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2非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而无其它人参与或旁听的调解。非公开调解适合用于包括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包括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它信息的纠纷。采取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方法一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该遵照正当性的标准,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处理没有详细法律要求可循时,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

16、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该坚持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标准,即首先应该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其次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法律和道德全部是调整社会人际关系和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效。人民调解中应该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要求时,调解应严格适使用方法律的要求;法律没有要求时,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因为处理问题的方法不适当或误解引发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训斥,有过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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