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与瓦斯防治岗位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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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目录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1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1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2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3四、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管理5五、局部综合防突措施9六、一般管理规定21第二部分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24一、公司有关领导24二、公司副总监. 29三、公司职能部门35四、公司通风专业人员40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一)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二)基建矿井应有井田围 0.3m 以上煤层的

2、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层岩巷掘进、岩巷揭煤、突出区域煤巷施工,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四)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 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新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六)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由煤矿负责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并报公司备案。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公司设置通风部负责

3、公司防突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至少 2 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 设置至少 1 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二)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 3 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三)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设置通风科或防突科, 至少配备 2 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 1 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四)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 5

4、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矿设立通风副总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一)突出矿井必须有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二)突出矿井必须将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三)公司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矿井应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四)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

5、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施。(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科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突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 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六)公司技术总监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公司、矿井的分

6、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围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落实。(七)公司总经理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八)公司技术总监负责组织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九)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 主管防治煤与瓦斯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测科牵头,会同通防科、通风队、防突队(抽采队)共同编制。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公司审批。四、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管理(一)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工作及瓦斯

7、参数测定工作,一般应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预测结果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确认。(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 个月完成开拓后区域预测;所有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三)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石门揭煤期间,公司通风部在现场监督措施落实。(四)高瓦斯矿井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矿总工程师负

8、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六)区域防突措施由通风副矿长或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七)区域防突措施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工联合验收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容负责; 发现或举报未退钻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

9、、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 10 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的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取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判断, 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八)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1. 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煤层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 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测科

10、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通风(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2. 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置、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3. 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价, 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分析结论,达不到设计要求,重新设计、执行区域防突措施。4. 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九)建立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抽

11、采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 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上。(十)区域防突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矿井(通风)调度向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十一)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 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或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 72h。(十二)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围等有关参数测定

12、时,公司通风部必须全程参与,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执行。(十三)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准确率必须保证100%。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十四)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区域防突措施达标。(十五)石门和立井、 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 (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 (底)板 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

13、煤作业。五、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一)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 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三)煤巷掘进防突管理煤巷掘进主要采用打释放(抽采)钻孔、水力疏松、边掘边抽措施进行消突。1. 施工区队必须根据通风科制定的专项防突设计,提前制定好作业规程,明确采取的主要防突措施。2. 进行预测预报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3. 在指标超标的情况下, 施工区队再次采取防突措施:( 1)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时,保证至少控制巷道轮廓线外 5m(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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