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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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1)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九项义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2、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即视为违纪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享

3、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结合实际论述 在我国,当自然人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后,其宪法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通过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于公务员的特殊地位,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公务员作为公民在宪法上的一些权利,公务员必须相对放弃某些宪法赋予的与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冲突的权利(或义务)。可以说,公务员接受并自觉遵守其宪法权利的限制本身就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是公务员有效行使公共权力的必要前提。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法定资源的取得与法定耗费的支付应该是统一而均衡的。公务员取得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特殊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他(她)就必须也应

4、当作出各种必要的损失或支付,也就是说要相应放弃一定的行为机会。在公务员取得稀缺性资源(公共权力)的同时,其公民资源也要合理地相对耗费,受到合理的限制。从国家利益来看,由于公务员处于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特殊地位,其行为较一般公民更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即使是一般公民,当国家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服从整体和国家利益。更不用说作为公民的特殊个体的国家的委托代理人公务员更应该承担较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即对其宪法权力加以限制,从而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此外,从政府廉政建设的角度,要保持政府的廉洁性和行政权的公正性也是限制公务员宪法权利的原因之一,由于公务员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

5、复杂多样性,公务员个体的行为动机、心理素质、行为能力、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而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能动性,这就使得在现实中公务员对职权的不正常行使几乎成为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针对公共权力行使作出较严格的规定,限制公务员享有某些公民权利,以确保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规范性,使其行为后果限定在合理的偏差范围。这对保证政府的廉洁,防止公务员的腐败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总之,公务员的义务优先是由公务员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属性决定的。行政权力的权利特性和义务特性是其两种内在的规定性。其中,执行权、管理权和领导权的特殊规定强调政府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

6、中自上而下、自内到外管理组织社会的权威性。实际上,政府及其公务员在管理社会过程中拥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被公务员滥用和扩张的可能。因此,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时,如果其权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为了限制公务员权利的滥用和扩张,必须挖掘出与行政权力相制衡的义务规定,即以义务为优先,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管理,使合理有效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规定辩证统一于公务员身上,从而达到有效规范其行政行为,合法执行公共权力的目的。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传统的行政理论和实践比较重视行政权力的权利特性,政府是社会的主导官员是社会统领者,它导致的就是“官优先”思想,导致的就是专制主义的行政或管制主义的行政模式,而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重点是强调行政权力的义务特性,政府是社会的服务机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必然产生“责任行政”和“服务行政”的政治管理理念,产生“以民为本”的思想。从这个角度看,对公务员用责任约束权力、用义务限制权利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社会“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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