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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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发放范围凡我公司在职员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作,均可按本办法领取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二、发放管理办法1.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预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属生活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用于工作场合,如因个人原因,工作时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而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由本人自负。2.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政策性强,手续严密,我公司员工及有关部门、车间要主动配合

2、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工作。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范围、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我公司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5.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或折扣成现金发放。6.凡属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的职工,由本人所在部门、车间向人力资源部申报领用,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供应部按规定期限定时间发放。7.若职工从事多个工种,应按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发给劳动保护用品。8.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

3、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供应部必须严把质量关、价格关;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9.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台帐,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员工长期使用的保护用品,如工作服等,由本人领取。短期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肥皂等,由所在部门、车间委派专人按月统一领取。10.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产等假、离岗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临时借用劳保用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折价赔偿。三、发放标准人力资源部将协同有关部门遵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4、,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附现执行标准)。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二)一、发放原则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二、发放和管理1.各科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

5、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2.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领用制度,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科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工作,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综合管理部及安全科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7.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

6、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9.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的部门继续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10.劳保用品属日常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影响使用应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购买补领手续。11.对保护物品,如安全鞋、手套、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为加强本局

7、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

8、用或领而不用。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1、本规定适应于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拟定标准报总经理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三、劳动保

9、护用品的发放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_进行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2、基本

10、原则2.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3职责3.1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3.2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4管理办法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4.1.1生技部

11、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4.1.3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三)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发放范围凡我公司在职员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作,均可按本办法领取

12、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二、发放管理办法1.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预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属生活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用于工作场合,如因个人原因,工作时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而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由本人自负。2.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政策性强,手续严密,我公司员工及有关部门、车间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工作。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范围、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我公司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

13、放标准。5.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或折扣成现金发放。6.凡属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的职工,由本人所在部门、车间向人力资源部申报领用,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供应部按规定期限定时间发放。7.若职工从事多个工种,应按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发给劳动保护用品。8.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供应部必须严把质量关、价格关;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9.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台帐,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员工长期使用的保护用品,如工作服等,由本人领取。短期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肥皂等,由所在部门、车间委派专人按月统一领取。10.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产等假、离岗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临时借用劳保用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折价赔偿。三、发放标准人力资源部将协同有关部门遵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附现执行标准)。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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