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说明浙江省交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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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说明浙江省交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以下说明:一、修改条例的必须性多年来,伴随新农村建设不停推进和乡村康庄工程的实施,本省农村公路包含村道建设很快,至2021年底,全省村道里程已达四万四千多公里,极大地方便了村民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管理和养护比较微弱,村道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不落实,方法不到位。国家公路法和2021年年初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没有将村道纳入公路范围,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要求“土地全部权属于农民集体全部的村际公路的养护

2、和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农村地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仅有少数村能够切实负担起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责任,绝大部分的村道缺乏必须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对破坏、损害村道等违法行为实施必须的管理和制裁。2021年9月,国家下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2149号),明确将村道作为农村公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县级政府负担起管理养护职责。所以,需要对本省条例作出修改,将村道纳入管理范围,明确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和保护。二、起草工作基础情况经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后,省交通厅向省政府提出了修改条例的提议

3、,省法制办经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形成有关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三、对草案关键问题的说明此次修改只对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村道管理问题作出修改,关键内容是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围,并确定村道路政的详细管理主体。国办发202149号文件明确要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担包含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职责;乡镇政府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详细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依据这一精神,草案要求“本条例要求的路政许可和处罚事项,适合用于村道”(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考虑到本省很多地方的乡镇政府一直负担着乡道

4、管理和养护任务,有一支队伍,也形成了一套稳定的工作机制,能够将其管理范围合适扩大至村道。假如将村道管理全部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大量的管理人员,条件不具有。经重复研究后,草案将村道路政的详细管理主体确定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并对其详细职责作了以下划分(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草案明确村道超限运输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它村道路政许可由乡镇政府负责。地方立法上能够作这么的授权。其中,将村道超限运输许可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关键是考虑公路网络化和车辆运输流动性的特点,对超限运输行为极难实施区间、路段分割的许可管理。其它路政许可事项不存在这一问题,能够交由乡镇政府详细负担。(二)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草案明确村道路政处罚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负责。另外,草案还要求,村民委员会应该帮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明确其帮助管理的义务(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以上说明和有关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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