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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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社会所呈 现出的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日益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亦日渐突出,已 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人们的忧虑,更成为困扰各级政法部门的热点问题。 青少年犯罪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 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在一些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表现出青少年这个阶段特有的特点,潜伏着巨大的 社会危害性,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此,我对青少年违法犯 罪的、成因及相应对策加以阐述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

2、词: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综合治理模式一、青少年犯罪状况及治理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建国 50 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也是逐步上升的。50 年代平均 10%,到 60 年代“文革前”,上升到 20-30%;60 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 破坏,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一半左右;70 年代以后,比例继续提高, 许多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曾上升到 60-70%。进入 90 年 代,犯罪像洪峰一样逐年上升,90 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 80 年代前半期的 8 倍, 且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成了我国刑事犯罪

3、的主要部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 主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治理犯罪的最核心的问题成了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学家认为,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的镜子、他能从反面反映社会 文化、道德素养和人们的精神面貌,甚至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的弊病和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不仅是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本身的堕落和社会直接危害, 而且会影响、污染社会空气,腐蚀、毒害其他的未成年人。因此,预防,减少青 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的而且非常繁重的历史任务。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由于青少年在这个阶段的心理、生理都正处于成长阶段,分辨是非的能力较 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正确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控制不住 自己的情

4、绪,血气方刚、义气用事,做事又不计后果,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具 体来看,成因有以下几点:(一)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和的影响。1.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 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使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 好逸恶劳,甚至梦想一夜暴富;加之,见权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 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 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辩是非的能 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

5、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 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二)受社会环境及不良文化影响。 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 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1.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 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 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无论是中央电视还是地方媒体,大量引入港澳 台电视,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情节, 还有近些年来兴起的网络文化等, 这些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它 们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

6、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 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媒体传播的不良内容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 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最终走上犯罪。(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 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 犯罪道路的危机。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他们放任子女不良 习惯和行为,使他养成任性、执拗、蛮横、粗野、放纵等畸型性格,当其不断 增长的需求欲望在家庭得不到满足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的手段。2父母管教方法粗暴,动辄打骂训斥,严重地挫伤了孩子的上进心。这些 家长奉行“棍

7、棒成材”的信条,导致子女离家出走、流浪在外,极易被社会不法 分子拉下水。3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有的家长因其本身就有恶习,子女耳濡目染,自 然而然沾染上不良习气,发展为违法犯罪。 另外,离异单亲家庭中,青少年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家庭,其原因在于离异 单亲家庭中,子女缺乏家庭教育,失去家庭幸福,或在新家庭中成为多余的人, 使他们饱受离异家庭的痛苦,从而到社会上寻找 “关心”、“同情”,往往被坏人 拉拢、引诱,走上犯罪。近期,有新闻媒体在报道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 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 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

8、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 犯罪案件总数的 70以上。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教育不当和家庭结构 异常是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三)国家教育的严重滞后当前,教育理念的扭曲是学校教育的漏洞 。正如日本政府在二十世纪 80 年代中期就把自 60 年代以来学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概括为“教育荒废”,主要包 括:青少年恶作剧导致的违法犯罪、自杀、逃学、行为不良、校内暴力、家庭 暴力;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等,这些情况在今天的中国教育中并不 少见,而且很多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具体表现在:1、在今天的学校教育中,随着结构化的学科知识的不断膨胀和整体性知识 的日益细化,如今的考试已经成为

9、了教育的目的,它一方面完全扭曲了考试作 为评价人的发展的一种客观而公正的手段的本来意义,更为严重的是,它正在 逐渐侵蚀和伤害着教育理念本身。教育从理念上讲,应该是一种体现着人的生 命创造的事业,它通过教师创造性的教和学生创造性的学来培养真正具有创新 品质的人,并不断生成与人的生命同步发展的崭新文化。但是,长期以来我们 的教育听命于考试,学生听命于分数,教师和家长听命于升学,这些都在不知 不觉中吞噬着教育的创新性本质。由于整日忙于应试或为考试而埋头学习,直 接造成青少年出现了很多异常的生理现象。有一项心理测试的结果也表明,当 前中学生心理素质的合格率仅有 17%,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学生的心理素质

10、是 不完全合格的。心理障碍和人格偏离等心理疾病已取代传染性疾病成为学生休 学、辍学的主要原因。这些情况说明,应试教育导致了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 上的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 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极易出现行为异常,严重的就可能发展成犯罪行为。2、教育爱的失落。所谓“教育爱”,是指教师对教育事业、学生和自我的尊 重、关爱、信任与平等的态度。可以说,教育的本质决定了这一理念的无私性 无差别性和恒常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在现今的教育中,不尊重学生、抑制学 生的个性发展、不关怀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

11、的事例比比皆 是。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普遍不尊重、惩罚性作业、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等。教育 理念中“爱的失落”,反映到教育实践中,表现出权力观念的逐渐强化、控制的 日益严格化等不良现象。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其人格构成是不完善的。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暴力倾向的增长,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成为很多青少年犯罪 行为的典型特征。当学生所受到的各方面压力不能转化时,很容易形成逆反心 理,由反家长、反老师到反社会主流的道德、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等。人民 日报报道的发生在浙江的一起轰动一时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金华市 17 岁的高二 学生徐力因学习问题与母亲发生争吵,徐力一怒之下竟用榔头将母亲活活砸死! 它以血的事实充

12、分说明了教育理念中“爱的失落”的严重后果。(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因素 青少年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其特点是可塑性大、自我 控制力自我抵御能力都很差,若缺乏积极引导,极易受到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 响。o一 是错误和不良的道德认识我国近些年来思想精神领域长时间的处于无序状况,传统的思想受到了相 当大的冲击,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观念和思想还没有形成,使得这些不良 的道德观很难得到有效的矫正和改变。在这种形势下,不少青少年还不懂得什 么是真正的友谊,极易感情用事;少数青少年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畏 法,没有建立健全的守法的心理结构,失去了起码的道德水准,甚至爱憎和好 恶颠倒,

13、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而很容易受别人引诱,结成群伙,误入 歧途。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 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 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二 是脆弱的自我控制能力。从心理卫生的角度讲,控制自己就是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情绪。情绪和冲动往往是人的行为自发形成的动力,只有我们有意识地加以控制,才能有合理的行为方式,否则反被冲动和情绪所控制。不少青少年极易产生激情而又往往难以自我控制,一失足则成千古恨。其具体表现为:好奇、攀比虚荣、逆反、报复和寻求刺激等等。因此,学校和家庭在这方面要特别的重 视起来并对青少年

14、自我控制能力的提高和善恶是非观念的培养和教育方面 还需要下更多的功夫。四预防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简而言之是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各 界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理政策。就目前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建议有许许 多多,在本论文我不做阐述了,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一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 策。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综合治理模式,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进一步的联合 并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更为细致的立法规范进一步强化 家庭、学校和社会等的责任,努力建立起适合中国社会的社会主导型综合治理模 式来。在此,我仅对这种有效的、新型的综合治理模式进行一些浅入的探讨。建

15、立社会主导型综合治理模式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引导,社会主导”。国家的 引导作用主要有:(一)国家应给予政策和立法上的支持,为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 指明方向。这是新模式取的合法性的根本保证。(二)为新模式的建立提供必要的 启动资金。这是新模式最初能够存在的经济基础。(三)为新模式的建立提供必要 的舆论支持。舆论支持应该持久,让新模式建立的意义和重要性深入人心。(一)建立和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体系基于上述国家的三个主要的引导作用来看,首先就是立法的保障,这是最重 要和最根本的。没有较好的立法体系,就无法使青少年犯罪治理的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没有较好的立法体系,针对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各项政策、规章等的

16、合 法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缺失。反观目前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立法状况则不是 很乐观,目前真正意义上属于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未成年人成 因的复杂性、表现的多样性及自身的特殊性,许多新情况新矛盾的不断出现,我 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关于立法体系的建构外国有比 较好的经验,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为例,包括儿童身份 法、父母责任法、收养法、教育法、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儿童和青 少年委员会法、儿童法庭法、儿童罪犯法等等。对此,就我个人想法,我 国应该有一部国家有关青少年的政策、权利义务的法律,以此法为基础使全社会 都有一个对青少年衡量的共同标准和遵循的准则,并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处于 根本大法的地位;同时制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教育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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