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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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 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999年7月,中共中央1号文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系统大刀阔斧的进行了改革,大多法院成立了执行局,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念,一定限度上缓和了“执行难”。执行新理念的确立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事实上实现权利”不尽抱负,债权人固有的老式理念宜应随之更新,以积极促成自身债权的最后实现。一、现阶段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的确立 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结识和见解,以及在此基本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

2、和价值取向。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程序正义、执行穷尽、强制在先、执行公开等新的执行理念。1、 法院重塑执行程序正义的新理念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特别对法院执行工作怨声载道,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 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拟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个结识的误区在于对法院执行职能的误解。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重成果轻程序,把成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所有或重要内容,突出地表目前对执结率的过份追求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也即规范化。要实现执行的规范化,首要的就是强化程序意识,倡导程序正义。只有依法执行,才是公正执行。否则,

3、即便是“债权得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亦会受损。 执行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营及中断、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时,当事人的债权与否实现,不再是法院执行的终极目的。法院只对自己与否积极有效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执行负责,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负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执行

4、人员逐渐树立程序意识,充足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2、 执行穷尽与执行风险论。 执行穷尽,是指执行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祈求实现特定内容,穷尽多种措施、措施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也许提供证明尚有执行也许的证据,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穷尽,也即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终结,执行穷尽是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体现。执行实践中,广东省高档法院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摸索。该院在有关对合用中断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中断执行必须实行“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每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告知债权人在法院已经采用过的执行措施,债权

5、人的确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才裁定中断执行。 如何拟定执行穷尽的原则,应当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执行机关依法采用了与案件状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二是执行机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和必要的依职权取证,按法定程序查明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存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或费用外,被执行人已无其她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风险实务界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执行风险就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当的执行不能或部分执行不能的后果。执行风险是申请执行人市场商业风险及其她风险在民事执行阶段的延伸和反射。执行是债权实现的功力救济方式,并非保证。执行风险区别于执行难:执行难是由执行条件而难以执行,执行风险是由于客观因素和状况无法执行。

6、执行法官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也许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或“保险公司”或“债权银行”,更不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较早推出“风险论”的河北省高档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曾说到,不能“执行难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目前要解决的是那些应当执行,当事人有偿付能力,并且客观上可以执行的案件。如果把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也列入执行难,那是解决不了的。试想,一种光棍汉欠债几万元,但她除了生活必需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其她财产,这样的案子怎么执行?显然,这不是法院能解决的。在某种状况下执行不了的案件,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当有风险意

7、识,不也许只赚不赔,谁也不能保证你的对手永远都是有偿付能力的,遇到的确没有偿付能力的当事人,也得让她生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重于债权,当两个权力发生冲突而不能兼顾时,就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了。为此,大多数法院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强化当事人风险责任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 至此先前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拟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的结识误区逐渐被消除。社会公众初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对个别“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状况表达能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8、,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必然随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当事人从市场行为中也许获利而应当支付的一种不拟定的对价,是正常的、符合市场法则的风险,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时应当预见并且承受这些风险,应当树立并强化市场风险意识。为避免债务人执行当时无履行能力,后来恢复履行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将使债权人永远丧失债权实现也许的弊端,部分法院开始推广债权凭证制度,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浮现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状况时,凭债权凭证在原执行法院登记后再予执行。 、 强制执行在先的理念 “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一方面应当想到依法运用何 种强制措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

9、权益,是在理念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结识。 老式执行理念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从而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以至于执行程序往往以劝告、开导、宣传等工作为主,而强制措施则成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朴的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并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债务,此类案件往往需要执行人员及时采用强制措施,需要积极出击,否则就难以奏效。如果执行人员不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必会延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固然,执行过程中“强制在先”理念的贯彻要注意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并不是规定执行人员的执法态度要如

10、何地严肃,执行方式措施要如何地粗暴,其前提仍是依法文明规范执行,讲究执行艺术,做到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美国学者克拉克专家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种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她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乐旨在民事案件的解决中采用强制手段,特别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有的法官对此做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了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精神,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步,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中体现为对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朴的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执行公开理念 执行公开的含义重要是指

11、程序的启动、进展、成果等方面的状况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当事人有关权利人及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实践中执行法院施行或正摸索的执行公开方面的内容涉及:一、公开备案条件和执行人员(保障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以及案件分派公开。二、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进展、采用的执行措施、案款分派、执行成果公开。三、设立听证程序(有的法院称为庭审式执行),公开对波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解决,执行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律师以及有关证人的意见,特别是在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该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四是建立债务

12、人名录制度。债务人名录,是执行法院建立的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开的债务人名单。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一定的条件时,将其名称载入债务人名录。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充足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强化对被执行人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五是执行行为、文书及裁定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公开。执行程序从实质意义上公开才干充足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中断、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要把确认的案件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法律根据具体地在法律文书中陈述,从而实现裁决理由的公开。 在解决波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前,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

13、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应容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波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在合理范畴内的监督。 在执行案件公开机制方面,11月5日,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下发了有关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信息将全程公开。可以概括为“案件执行十公开”。其中重要有:重要涉及执行启动公开、执行人员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强制措施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裁判公开、中断执行公开、终结执行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卷宗公开项内容。 二、债权人意识更新及风险应对 (一)、新形势下,申请执行人

14、应树立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一般的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结识上的误区“如何调查是法院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可以实现,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法制经济,并且也是信用经济、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每一种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苏醒的结识和充足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也许赚钱,也有也许亏损;签订合同有也许得到履行,也有也许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也许胜诉,也也许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也许得到执行,亦有也许执行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

15、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对实现自己的债权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这在老式的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注重,目前人民法院对此高度注重,甚至有的法院以此作为挡箭牌,悲观执行。由于执行监督和救济制度的缺位,执行员的权力空间极大,多种不利益直指申请执行人,诸多申请执行人颇感无奈,有的想“连法院都执行不了,我怎么下手” ,因此就对法院失去了信任,开始还跑到法院问问进展状况,因总是老样子索性自己也撒手不管,导致案件一拖就是几年,这样的状况不少,原本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执行能力,但错过

16、了执行时机,法院更是没招。有的申请人就开始不断上访,效果可想而知,导致所谓的法律白条泛滥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状况发生。 其实,诸多债权人结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拟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市场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国家政策风险等综合因素导致的,执行不能是其最后归宿和反映。执行难重要还是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上。在目前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应当善待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去,充足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运用自身掌握的信息投入到配合执行工作当中去。债权人觉得只要申请执行,就等执行法院告知拿钱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有的申请人反映,连法院都不能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又没有调查的权 力,怎么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颇感无奈。笔者对此也有某些感慨,但我们应当看到:债权人的作用还是不小的,由于债权人亲自参与了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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