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保证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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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贷款保证合同三篇 贷款保证合同 篇1 编号:自 然 人保证 合 同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住所及单位电话:工作单位:手机号码:配偶: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住所及单位电话: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债权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年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

2、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

3、费等。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6.

4、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

5、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银行: 户名: 帐号:银行: 户名: 帐号:

6、银行: 户名: 帐号: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

7、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8、;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6.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

9、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6.16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10、 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8.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8.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9.1.1 向债

11、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配偶书面声明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声明附后)。 10.2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11.2 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12、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贷款保证合同 篇2 保 证 合 同合同编号:债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保证人(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 编:电 话:传 真: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如有)(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

13、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1.1 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1.2 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并同意监督债务人将融资用于合法用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3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性负责。1.4 在本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移居境外,可以被联系、通知到。1.5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或者已确定承担的重大负债或重大诉讼。1.6 乙方与其配偶之前未做出,并保证本合同期内不做出对乙方保证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约定和行为,乙方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配

14、偶)的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7 如债务人出现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等情形以及其他使义务不能实现的情形,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1.8 乙方全面确认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12.1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2.2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甲方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亦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3 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租赁利率而对租金数额进行调整的,主债权的数额依调整后的数额为准,这种调整不属于主合同的变更,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第三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及执行文件确定。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4.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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