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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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 书目 纽曼小学教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云溪小学教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 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化教学秩序; 2、 刚好妥当处理偶发事务,并做好汇报; 3、 坚持组织早熬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 坚持检查老师到岗、坐班状况;坚持组织维护就餐、午休、路队、乘车次序。 5、 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 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平安。 7、 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空调、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照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 值日补助一天30元。检查、记载、关电锁

2、门等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觉的问题,假如行政值日没有发觉,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峻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 老师值日责任追究 1、 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 校外巡查一次补助10元。 3、 支配的值日不参与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方法执行。 四、全部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

3、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随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

4、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赐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殊严峻,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赐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

5、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赐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赐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赐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

6、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确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致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订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

7、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依据实情确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确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状况困难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看法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状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看法,经过仔细分析,明辩是

8、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确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赐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看法,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f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

9、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安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

10、、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赐予警告处分;可赐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赐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

11、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刚好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状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看法的; (八)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12、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赐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赐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赐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

13、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有意拖延或拒绝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照实上报办理状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束之高阁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14、。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确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与其供应的旅游或者消遣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致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订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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