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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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合同合集十篇 保证金合同 篇1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联系方式:乙方: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丹注册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92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就甲方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参与乙方为投资“360奇虎私有化”项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协议条款如下:1. 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乙方在收到款项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据。户 名: 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 100135781900000

2、9666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甲方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乙方需配合甲方至上述开户行办理甲方代理人陆秀军个人的预留印鉴,以确保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用于甲方同意的目的。2.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目的为明确甲方参与该项目之诚意并锁定相应的投资份额。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止。(1)甲乙双方如约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则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可以部分抵缴甲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项目的出资额。(2)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乙方未能参与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

3、退还全部保证金至甲方账户。4.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保证其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规定或授权。7.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保证金合同 篇2甲方:乙方: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第三条 保证金额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第四条赔偿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

5、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

6、拾壹份,乙方执玖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金合同 篇3甲方(采购代理机构):广州政府采购中心乙方(供应商):为方便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简化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手续,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预存保证金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预存保证金金额,收取,退还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壹万元,作为参加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诚意保证。2。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预存保证金后,()向

7、乙方出具收据并发放一张预存保证金卡。3。办理退还预存保证金手续时,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并退回预存保证金卡。甲方在确认乙方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以转帐方式退还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所孳生的利息全部上缴广州市财政。第二条 预存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1。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预存保证金卡作为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无须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意预存款不因乙方参加的具体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保证金数额的多少而增减。2。 个别特殊或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甲方有权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接受预存保证金卡,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另行交纳保证金。项目结束后,甲方依法退回该项目保证金。3。

8、乙方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依法扣减预存保证金,并上缴广州市财政。乙方应当在参加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之前及时补足,否则,乙方的预存保证金卡失效。4。 预存保证金卡 仅供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乙方不得转借,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用途。5。 甲方必须将预存保证金存放在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条 协议生效和期限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预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_年

9、2月18日前已发采购公告的项目,由于未在采购文件中注明相关内容,不适用本协议。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可随时书面提出,要求甲方退还预存保证金,终止协议。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退款当日本协议即自行解除。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预存保证金,本协议长期有效。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相关条款。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保证金合同 篇4质权人(甲方):_有限公司

10、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珠中小担保(20 )融委字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应在贷款出账前将人民币万元(¥万元)的保证金存入甲方账户。甲方帐号如下:户名:_有限公司开户行:帐号: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应在相应贷款解保并确定乙方无续贷意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

11、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等相关费用。第三条质权的实现一、乙方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中划收相应款项。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且

12、充分实现质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等相关费用。第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一)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

13、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保证金合同 篇5(一)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

14、件中的有关规定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附一: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附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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