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数据记录仪VDR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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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 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 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 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 具备航线计划、船位监控、航线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并可 以与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边船舶位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 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 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 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 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 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 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

3、和性能需求、测试方 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 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8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 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 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 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八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 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国 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 (暂行)

4、、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 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 分多址技术(CSTCDMA)、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 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 要求的测试结果分别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 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九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认可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A级或B级AIS设备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十条 对于不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但需安装船载AIS 设备的船舶,为更好地发挥AIS

5、避碰功能,能够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 船舶的相对位置,接收显示航行安全信息,船舶应安装能够显示电子 海图或电子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的船载AIS设备。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一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 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一)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晚于2010 年7月1日。(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 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 年度检验,但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三)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 +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

6、检验。(四)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普通 货船,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 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五)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 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 度检验。(六)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 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一)航行于长江干线

7、、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 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 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 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第十三条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 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一)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 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 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三)所有港作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

8、个月”之后的 第一次年度检验。(四)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 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 中国海事局后实施。(六)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第十四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 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 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

9、010年12月31日。(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 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 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 日。(三)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500 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 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 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集装箱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 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四)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 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

10、线、珠江水系及黄浦江的100总吨 至1000总吨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 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五)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100总 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 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 国海事局后实施。(六)航行于其它水域的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 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 局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 备,应按本规定时间要求取得型式认可证书。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

11、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 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 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 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第十七条 船载AIS设备的安装和接线应符合船舶检验的相关 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 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 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 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第二十条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

12、用内河电 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 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 海图作为备份,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 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第二十三条 船舶配备AIS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 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船舶安装AIS后,因发生船舶买卖或设备拆解等导 致MMSI码变化的,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更改AIS设备MMSI 码证书。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 用。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二十六条为便于中文信息的收发,AIS基站和船载AIS设备 应使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中文通信规则和中文编码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海事局将通过与电子海图系统厂商、船舶用户 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 行示意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指:“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于201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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