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辩论-逻辑中的不相干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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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中的不相干谬误在推论中,将不相干(无关)理由或前提用来支持结论,就是犯了不相干谬误。这里所指的相干性,是针对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相干性(logical relevance)。由于论证的本意是想“以理服人”,因此,所谓逻辑相干性实就是说在理上是相干的。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不相干谬误:1.诉诸武力谬误(Appeal to force, Argumentum ad Baculum)当某人使用武力或威胁用武力去迫使对方接受他所提出的结论时,就是犯上诉诸武力谬误。通常我们说秀才遇着兵就是这个情况。【例子】某国有一场大辩论,论题是“人民应否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一切指令”。掌权者当然是持正面的意见,而人民则

2、提出反对意见。掌权者眼看再辩论下去可能会动摇其权力,于是下令反对者闭口,否则便要下牢。2.诉诸同情谬误(Appeal to pity, Argumentum ad Misericordiam)这类谬误的特色,是利用听众或讨论者的同情心,企图要对方接受自己的结论。【例子】一名青年被控谋杀双亲,而且行凶时手段残暴。辩方律师知道案情严重,并且证据确凿,便向法官求情,说:“法官大人,请酌情减轻被告的刑罚,因为他现时已经够惨了,他已是一名孤儿!”3.诉诸群众谬误(Appeal to people, Argumentum ad Populum)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他人认同、接受、尊重。当我们利用人性的这个弱点

3、来令听者接受其结论,就犯了这个谬误。【例子】广告商宣传某一商品X时说:“所有精明的主妇都选择X。你也会作出精明的选择。”4.诉诸权威谬误(Appeal to Authority,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和知识都有限,诉诸权威的做法是一件很自然,并且是合理的做法。比如,生病我们要找医生,投资要找投资顾问。但当某一权威在一超出了其专业的另一领域上作判断时,而我们依然毫无保留地接受他的判断,我们就犯了这个谬误。【例子】“王永玉一定是一个很好的画家,因为张五常教授亦这样说。”5.人身攻击谬误(Argument against the pers

4、on, Argumentum ad Hominem)在辩论我们不是依理来攻击别人的论证,而是转而攻击论者本身。这样就是犯了人身攻击谬误。这类谬误可分为两种:a.人身侮辱/Argumentum ad Hominem(abusive)【例子】“同性恋者的话是不值得信的,因为他们性滥交、性变态的。”这种谬误实就是孔子所说的:因人废言”的毛病。b. Argumentum ad Hominem(circumstantial)另一种人身攻击的谬误的着眼点是将某人的观点或论证与其所处的环境及职位关联起来,利用其所处之位来否定其言论。【例子】在一次有关“狩猎是否道德”的争论中,一个猎人被对手指责是残害无辜动物

5、的屠夫,猎人大怒,反唇相讥,说:“你凭什么批评我,你不是天天在食无辜的牛猪的肉吗?”6.诉诸无知谬误(Appeal to ignorance, 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对一件事情所知不详,合理的做法是不对它作任何判断,搁置判断(suspend judgment)。诉诸无知谬误的毛病,就是从对一件事的无知出发,推论到对这件事有一些确切的看法。【例子】“世上是有鬼神(上帝)的,因为无人能证明鬼神不存在。”7.以全概偏的谬误【此谬误亦名为:偶然(Accident)】当我们由一个普遍的规则去论证个别的事例,而无视此个别事例与普遍的规则之间的一些重要差别,因而造成错误的推论时

6、,我们就犯了以全概偏的谬误。【例子】“人是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所以卖国贼透露情报给敌国是不应受到惩罚,因这侵犯人权。”8.以偏概全的谬误【此谬误亦名为:匆忙概括(Hasty generalization)】这个谬误的特点是以个别的事例(通常不是代表性的)去推论一般的情况,而忽略了个别事例与一般事例之间有着明显差别,因而造成判断上的错误。【例子】“假如我们在看到吗啡能减轻病人的痛楚,而推论说我们应准许公开售卖吗啡,好让一般人亦可使用之来减轻自己的痛苦。”这就犯了匆忙概括的谬误。9.假因谬误(False cause)这类谬误是将两项没有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尚未证实的事件,当为有因果关系的事件而引起的错误推论。【例子】“从今天的法律比往日多,并且今天的罪案比往日多,而推断说:为了减少罪案,应把法律取消。”10.离题谬误(Missing the point, Ignoratio Elenchi)在推论中论与前提离题万丈。【例子】在一个讨论“如何减少滥用福利制度”的场合中,有人提出以下的论证:现时的福利制度被滥用的情况严重,所以,唯一的对策是取消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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