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处理流程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04694839 上传时间:2023-10-2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7.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章建筑处理流程(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违章建筑处理程序第一章管辖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送达和执行第五章结案第一章管辖一、违章建筑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包括下列四种:(1)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

2、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二章一般程序一、调查询问、现场勘验1、查处违章建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土地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 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可以

3、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证据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3、违章建筑查处期间,土地管理

4、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建筑许可和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4、回避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五),送达当事人。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名称 违法土地使用行为土地使用行为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及日期送

5、达回执三、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1、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的事由、地点 处罚依据 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及日期 送达回执四、作出处罚决定1、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附件六),送达当事人2、违章建筑查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 认定各级规划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2) 认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 认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7、,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 认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 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6)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

8、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7) 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1、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查处的违章建筑不拆除危害公共安全、妨碍交通秩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2、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

9、当事人。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五、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送达和执行一、送达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2、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

10、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二、执行1、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2、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11、起行政诉讼。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5、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

12、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章结案1、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承办人将档案报规划办公室永久性存档。附件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字()第号你单位(户)违反了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年月日(印章)附件二:撤销立案决定书(土地执法用)字()第_号关于一案,于年月

13、日立案(编号),经全面调查取证核实,其行为经研究,决定撤销第号立案,凭本决定入卷销案。年月日(印章)附件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案由:经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_时间),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亠辩。我局认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4、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印章)附件四: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首页)共页案由:办案时间:办案机关:承办人: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执行情况:结案建议:主管领导批示:承办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件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字()第号你单位(户)违反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月日(印章)年附件六: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案由:经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_时间),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认为:你的行为,已违反了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年月日(印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