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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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合同8大核心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行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献。本文分别从交易构造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合同”进行梳理,以供参照。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拟定估值、投资交易构造、业绩规定和退出筹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订“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之后,投资方会聘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行

2、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献。本文对投资合同的核心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照。一、交易构造条款投资合同应当对交易构造进行商定。交易构造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到交易,重要涉及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涉及认购标的公司新增长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状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拟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合同中还需商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二、 先决条件条款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标

3、的公司及原股东也许还存在某些未贯彻的事项,或者也许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合同中商定有关方贯彻有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涉及但不限于:1、投资合同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献均已经签订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批准放弃有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毕有关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他合理规定;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解决。三、 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

4、获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至投资完毕之日(过渡期)也许发生的阻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合同中商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涉及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订、履行投资合同,不会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背公司章程,亦不会违背标的公司已签订的任何法律文献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立质押等权利承当;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派或运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她权利承当;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重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足、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漏掉、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当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她债务;6、投资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合同签订之日及后来均为真实、精确、完整。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商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

6、、高档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派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严禁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核心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状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派、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公司的规范运营。2、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7、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派,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派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商定不按持股比例分派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商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合同中商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投资方等。五、反稀释条款为避免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合同中商定反稀释条款(Ant-DiutionTerm),涉及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irst Refua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1、优先认购权。投

8、资合同签订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长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有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告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阐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2、最低价条款。投资合同签订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保证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规定控股股东免费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规定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钞票,即以股权补偿或钞票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减少至新低价格。六、 估值调节

9、条款估值调节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ationAdjusmn Mechan, V),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商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的,或浮现其她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商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节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节条款涉及:1、钞票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钞票补偿,应补偿钞票=(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钞票分红和钞票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

10、也许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承认。2、回购祈求权(Remtn Opton)。如果在商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商定的规定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的,投资方有权规定控股股东其她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商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本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订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波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订的对赌条款是签订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则波及处分标的

11、公司的财产,也许损害其她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无论是钞票或股权补归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订合同并向其主张权利。七、发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状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合同中也商定发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涉及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发售权条款(Tg-Along R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所有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2、拖售权/强制发售权条款(DraA

12、longRight)。如果在商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商定的规定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的,或者触发其她商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到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八、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后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on Prefeece Rght)减少损失。应指出,国内现行法律不容许股东超过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13、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派。”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商定再分派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合同中可以商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有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合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商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本收益。股权投资的七种退出方式文|何兆东,来源|云天使研究院,第一投行(D:irstInvstmetBank)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公司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

14、市场上发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中国股权投资历经 2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50亿元。常用的退出方式重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图 : 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毕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一、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PO,初次公开发行股票(IntaubicOferin)

15、,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公司发展成熟后来,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重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重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用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图 2:投资机构支持上市公司数及融资额上半年国内上市公司达61家,全球范畴内总的有82家中国公司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公司为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公司多达7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8 家。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公司来说,除了公司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我市场对公司良好经营业绩的承认,可使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二、并购退出:将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指一种公司或公司集团通过购买其她公司的所有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购重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公司价值持续迅速提高,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的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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