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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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财产简介定义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 ,转给受托人 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 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 ,转移给受托 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 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 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 ,依法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 产权。信托财产的定义一般只要有价值,可以计算、转让,并在法律上不 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托财产。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应注意 :必须把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

2、托财产相 区别,不能继承信托财产,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抵偿自己的债务;在财务上还必须按照信托财产、固有财产及其 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不能混淆。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 ,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 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 产范围的基本证据。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 财产范围的确认 ,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所记载的有关 内容,并且该项确认在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信托当事 人留在该项文件上的对前述内容的解释 ,只是这一解 释不能是一种推理性描述 ,否则该项内容在需要之时 便只能用其他证据来证实。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 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 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

3、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受托 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1.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 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这种收益 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 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 为,凡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 益,均应当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 19 条、日本信托法第 14 条均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 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2. 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

4、产。受托人因处分信 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 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因 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 ,即 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 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 第 19 条、日本信托法第 14 条都规定 , 受托人因处 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3.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取得的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 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 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 三人

5、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 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 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 19 条、日本信托 法第 14 条都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 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 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 20 条规定, 凡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毁损灭失 ,受 托人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金 ,应当根据信托或财 产授予之目的而成为信托资金。4. 由信托人增加的财产在信托运行过程中 ,信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中的专 门授权,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 信托运行过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 托财产

6、。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 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一项信托文件有规定,信托人有 权修改这一文件的条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钱 与有价证券均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在信 托契约中没有专门授权,信托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只 要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也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 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于追加财产系经信托人与 受托人协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财产当然也属于信托财 产。信托财产的特征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 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1. 转让性信托的成立 ,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

7、 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 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 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 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 , 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 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 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 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 ,信托无由 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 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2. 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 ,不 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 信托

8、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 ,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 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 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 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 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 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 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 ,不因物质形态 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 ,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 质形态变化过程中 ,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 其性质。3. 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 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 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

9、人 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 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 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但 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 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 有财产。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 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就受益 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利得财富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 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 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 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 ,故 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 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 ,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 独立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 有财产来体现的。信托财产的性质(1)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 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 至破产的影响。(2)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 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 ,能有效保证其保值 增值。(3)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 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4)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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