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供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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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供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国家供地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土地供应政策 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 行禁止和限制供地。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 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 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 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

2、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 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 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 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二、供地政策的主要内容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 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 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3 号)、(国办明电 200420 号)明确规定:对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钢、炼铁厂、电解铝项目 的建设用地

3、,除国务院批准立项建设项目外,一律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对新建、扩建水泥项目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 依据,其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日产 4000吨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技术。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国务 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 号);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清 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 号) 等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建设项目须经国务院审批;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城市主干

4、道路、宽度规定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 40 米, 中等城市55 米,大城市70 米。200 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需超过 70米的,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3)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 1 公 顷,中等城市2 公顷,大城市 3 公顷,200 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 5 公顷。(4)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5)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 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尽力建设多 层厂房,

5、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向空中发展,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和行政办公 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不得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和“庭院式企业”。严禁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作生产性 配套设施。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三、严格按照行业用地定额及工业用地五项投资强度标准核定用地面积 在项目供地审查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集约 用地原则,要针对拟建项目的性质、类型、工艺和规模,运用国家规定的用地定 额和有关参考指标,逐一审查设计方案中的单个项目用地的合理性,逐使拟建项 目用地指标达到国家现阶段的平均先进水平。要求有关部门和建

6、设单位在编制和 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预审项目用地时,必须严格依照 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用地五项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核定用地面积。 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包 括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五项投资强度内容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 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目前建设用地审查中主要执行的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四、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1、200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7、200115 号) 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 者,都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2、2002 年5 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明确了招拍挂出让的范围,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3、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定(第21号令)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 业、旅游、娱

8、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4、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0428号)明确要求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 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岀让。经依法 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岀让金。5、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631号)规定,对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之和,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 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注:供地计划由各县(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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