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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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

2、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3、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4、。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一般不得得带出室室外,如如有特殊殊情况,需需带出室室外复制制时,必必须经财财务部部部长批准准,并限限期归还还。 各单位保存存的会计计档案不不得借出出。如有有特殊需需要,经经本单位位负责人人批准,可可以提供供查阅或或者复制制,并办办理登记记手续。查查阅或者者复制会会计档案案的人员员,严禁禁在会计计档案上上涂画、拆拆封和抽抽换。 第第八条 会计档档案的保保管期限限分为永永久、定定期两类类。定期期保管期期限分为

5、为3年、5年、100年、155年、255年5类。 会计计档案的的保管期期限,从从会计年年度终了了后的第第一天算算起。 第九九条 本办法法规定的的会计档档案保管管期限为为最低保保管期限限,各类类会计档档案的保保管原则则上应按按照本办办法附表表所列期期限执行行。 各单单位会计计档案的的具体名名称如有有同本办办法附表表所列档档案名称称不相符符的,可可以比照照类似档档案的保保管期限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

6、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 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给总经理。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

7、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

8、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

9、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

10、及控股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门和档案局备案。 第第二十二二条本办办法由财财务部负负责解释释,自年年月日起起执行。附表一:企业和共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 往一会计凭证类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薄类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行存款日日记账保保管255年。7固定资产卡卡片固定资产报报废清理理后保管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类包括各级主主管部门门汇总财财务报告告。9月、季度财财务报告告3年包括文字分分析10年度财务报报告(决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保管清册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销毁清册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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