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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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9 月 7 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18-06-011. 原文中与账户开立、审核、信息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表单已 调整至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请参见。2. 原文第三十条新增分销业务应急指令书应于16:00前传真, 与债券全额结算业务应急操作须知要求保持一致。3. 原文中“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改为“大额支付系统直 接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 法表述保持一致。4. 附件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中的“债券账户”修改为“持有人账户”。2019-03-125.附件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增加接收的邮箱地址。2020-

2、09-076. 原文第二十五条新增明确了逾期返售指令中质押券解押面 额由正逆回购双方协商商定。7. 增加“第五章到期结算确认”及附件到期结算确认功能 开通申请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业务,为市场参与 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以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 则,制定本操作指南。第二条 债券交易的结算包括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其中, 债券结算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进行的债券过户。 资金结算可委托上海清算所代为完成。第三条 债券交易的结算,既可以根据逐

3、笔全额清算的结果 进行,也可以根据净额清算的结果进行。本指南适用于逐笔全额 模式下的结算业务。第二章 成交指令和结算指令第四条 成交指令是指通过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平台或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达成,并向上海清算所发送、要求上海清 算所办理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有效通知。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交易权限、交易对手等。第五条 上海清算所实时接收成交指令,对交易要素进行形 式检查后,发送结算双方确认。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结算指令是成交指令在结算双方确认后,由系统生 成的、要求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和资金结算的通知。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

4、员,须委托其结算代理人逐 笔确认成交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合理的委 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结算代理人发送的代理结算指令,上海清算所均视为已获 得间接结算成员同意。如因代理权限产生法律纠纷,结算代理人 应承担所有责任。第七条 上海清算所依据结算双方有效结算指令,组织完成 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清算结算。债券交易的结算一旦完成,不可 撤销。当日结算日终,因结算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 的,由责任方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 相关责任。第八条 已进入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债券和资金,以及 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品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

5、被强制执行。第九条 日终交易作废或结算失败的,结算双方应于结算日 次一工作日 17:00 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双方业务章的债 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附 1)。第三章 券款对付结算业务第十条 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 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通过结算成员自身债 券账户办理,资金结算通过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 系统)直接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 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第十二条 结算成员在开立债券账户、签订结算协议的同 时,应在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1中指

6、定准确有效的资金结算账 户或开立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 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以完成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可指定其在支付系 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未在支付系统开立 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并 指定该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应填写券款 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上海清算所收到申请资料并审核无误 后,为开户单位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结算成员应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 统下载资金账户开户通知书。第十四条 结算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的,应 在券款对

7、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中填写资金往来账户信息作 为提取结算资金的收款账户,须为开户单位的实名账户。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 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 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 员资金结算专户余额。结算成员支取结算资金时,上海清算所首先扣减结算成员资1有关账户开立、审核、信息变更和注销等具体事宜请见上海清算所网站首页【开户专区】 内的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金结算专户余额,成功后将支付指令传给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 行,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行按指令将资金从上海清算所的直接 参与者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汇至结算成员

8、开户银行的资金账 户。结算成员存入或支取结算资金,应在营业日 17:00 以前向上 海清算所发送指令。第十五条 结算成员应委托上海清算所管理和维护其资金 结算专户,及时主动将应付资金划付至该专户,确保债券交易结 算顺利完成。上海清算所不为资金结算专户提供透支或垫资。第十六条 因结算成员汇入结算资金的资金结算专户账号 不符合规定导致结算成员汇入资金无法存入其资金结算专户的, 上海清算所将该笔资金退回原汇出账户。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为结算成员提供账户查询服务,结算 成员可通过客户终端实时查询资金结算专户的余额变动情况。 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及资金往来账户、联络信息等变 更的,须及时向上海清

9、算所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结算成员注销资金结算专户,应向上海清算所提 交债券账户销户申请书。上海清算所收到销户申请资料后, 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当日办理账户注销,并于完成销户后3 个工 作日内向结算成员出具资金账户销户通知书。第十九条 双方选定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上海清算所清算 系统根据成交指令生成结算指令后,在结算日,将用于结算的足 额债券以“待付”形式锁定,并根据结算双方指定的资金结算账 户的不同,按如下流程处理:(一)结算双方均采用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 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在系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贷记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二)结算双方均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

10、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的,上海清算所根据结算双方的有关信息及款项支付要素生成即 时转账支付报文,并以第三方身份向支付系统发送,由支付系统 实时办理双方清算账户之间的借、贷转账并反馈上海清算所。(三)收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付款方采用在上 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在系 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成功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 支付报文,借记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账户、贷记 收款方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四)付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收款方采用在上 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向支 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大额

11、支付系统清算账 户、贷记上海清算所直接参与者账户。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完 成后,上海清算所贷记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过户,并向双方发出 过户通知。第二十条 券款对付交易确认及结算需于 17:00前完成。第二十一条 营业日截止 17:00,付券方账户债券余额仍不 足、或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结算资金 不足的,将付券方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第二十二条 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交易的结算,上海清算 所于结算日,按照与现券交易结算相同的程序,组织完成资金和 债券的结算。第四章 回购结算业务第二十三条 清算系统根据有效的回购成交指令,生成首期 结算指令

12、和待生效的到期结算指令。首期结算指令执行成功后,到期结算指令应履行并于到期结 算日执行。首期结算指令未成功履行的,到期结算指令自动作废。已生效未履行的回购到期结算指令不可撤销。第二十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 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相关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券 种足额后,相应足额的质押券由可用状态转至待付状态。(二)待债券全部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 清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 账户,并及时将相关债券由待付状态设置为待购回。(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仍有券种债券余额 不足、或逆回购

13、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相应 足额的质押券由待付转至可用状态。资金不足的,将正回购方全 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首期结算失败的,到期结算指令作废。(四)清算日间生成结算指令后,相应足额的质押券将转至 待付状态;如其他质押券不足,该首期结算指令将始终处于等券 状态;直至当日结算日终结算失败,相应质押券才可释放至可用 状态。第二十五条 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 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一)正回购方全部质押债券仍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 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 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 用;(二

14、)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判定为结算失败,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保留在待购回状态。 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失败的,可于次日9:00 至 17:00 通过逾期 返售指令办理解券。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购方发起并复核,正回购方确认后生 效;逾期返售指令仍需以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逾期返 售指令中质押券解押面额和结算资金由双方协商商定。第二十六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包括首期结算和 到期结算。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 金和债券结算:(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检查提 交担保品方(如有)债券账户担保债券账户余额,按照券种对足 额债券设置

15、为待付状态;(二)全部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 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账 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正回购方账户划拨至逆回购方账户,同 时按照提交担保的券种对担保债券设置为质押状态;(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 足、有一方或双方账户担保债券余额仍不足、或逆回购方资金账 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将已锁定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 用。第二十七条 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 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一)检查逆回购方托管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足 额后对相关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二)标的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

16、,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 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金结算账 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逆回购方账户划拨至正回购方账户,同 时将全部担保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逆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 足、或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全部担 保债券的状态保留在质押状态。担保债券的后续处理通过有效指 令办理。第二十八条 在回购到期结算业务中,间接结算成员在到期 结算日前变更代理人的,其到期结算业务由变更后的代理人代为 办理。第五章 到期结算确认第二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可为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托管人 所开债券托管总账户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成员债券账户 开通到期结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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