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够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主张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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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能够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主张的情形有 篇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协议的情形有、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协议的情形有:(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完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标。二、承包人解除协议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信

2、息| 北京市住| 中国住| 联络我们(2)发包人提供的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推行约定的其它帮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推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协议 三、承发包协议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协议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结算条款约定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协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该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

3、除权的,该权利消亡;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亡; (4)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协议解除后,还应该推行通知、帮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Copyright ? 2021-2021 京ICP备09011847号 正海律师找法网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设委员会设部在线咨询篇二:工程协议可解除的情形工程协议可解除的情形工程协议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工程协议解除的情形能够分为发包人提出解除的情形、承包人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形,解除工程协议还要注意承发包协议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和主张解除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下面由法律快车xx在本文为

4、您具体介绍。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协议的情形(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完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标。二、承包人解除协议的情形(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条件;(2)发包人提供的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推行约定的其它帮助义

5、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推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协议。三、承发包协议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协议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结算条款约定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四、主张解除协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行使解除权应该书面通知对方;(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亡;(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亡;(4)协议解除后,不影

6、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5)协议解除后,还应该推行通知、帮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点击律网络科技有限企业,致力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本身深厚的行业知识和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点击律技术团体研发的同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一般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已经取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发展历程2021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企业正式创建;2021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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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方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要求主张解除协议的,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等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对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中发包方的解除权做出专门要求,“承包人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的;(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

1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发包人的协议解除权,做以下详解。(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明确表示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的,发包人能够行使协议解除权。 该要求基础上反复了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要求。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在协议的关键债务即是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假如承包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推行协议的关键债务,也即不推行协议约定的关键义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这一条毋庸置疑是协议法本身给予守约方解除权的情形。在本解释起初的多个修改稿中,没有将该项写入在内,因为法律已经对这种情况有了明确的要求,在这里再次

12、要求,似有反复之嫌,但为了表述的完整性,最终还是将这种情况列入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表示不推行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承包人通常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协议,但以行为表示不再推行协议的情况是存在的,关键表现为私自停工。这里要视停工的原因及其它推行协议的情况来区分是否解除协议。假如是因为发包人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对不支付工程款能够行使停工权利的内容有明确约定的,如承包人不愿意解除协议,应认定是发包人违约而不宜判令协议解除,从而尽可能维护协议的稳定性、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本条是针对守约方的协议解除权的要求,在违约一方,标准上没有协议的解除权;假如停工是承包人私自单方的原因造成的,在发包人没有违约的情

13、况下主张解除协议,应该得到保护。(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该项要求源于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在理论上和条文的要求上没有突破协议法的相关要求。没有完工即为没有推行协议约定的关键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关键掌握催告的有效方法及催告的合理期限两个问题。前文已就该问题作了对应的叙述,这里不再赘述。(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能够行使协议解除权。该项要求源于(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自:.xiaocaOfaNW 小草 范 文 网:)定,即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

14、议目标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协议法对根本违约造成协议目标不能实现的要求很笼统,本条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指出了协议目标不能实现的情形,即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进行修复。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灵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发包人不能得到签署及推行协议的根本目标,所以假如承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绝修复,承包人的行为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应依法享受协议的解除权。另外,本条所指的工程质量是针对已完丁程,没有再区分部分完工和部完工的工程。但通常所指的是工程部分完工的情形,因为假如工程全部完工,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也不会经过行使协议的

15、解除权来保护自己,解除协议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其会经过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路径,请求降低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方法,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助。再有,假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同意并实施修复,但仍不能使工程达成合格的标准,发包人是否能够以协议目标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协议,本条中对此没有明确要求,笔者倾向于假如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发包人是能够主张解除协议的。(四)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能够解除协议。该项要求源于协议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要求。协议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要求,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关键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能够解除协议。因为协议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要求,建设工程协议一章没有要求的,使用承揽协议的相关要求,而建设工程协议一章没相关于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后,发包人是否能够解除协议进行要求,故在本解释中作了上述的赔偿性要求。因为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所严禁,故而转包协议和违法分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转包协议和违法分包协议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是否能够经过行使协议解除权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往没有明确的要求。因为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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