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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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成(注意没有附则)序言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一、基本理论1、最主要、最核心价值:公民权利保障书(保护人权)2、分类(1)成文:1787美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英(2)刚性和柔性: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3)钦定:1889日宪法;1814法宪法;1848意宪法 民定 协定:1215英自由大宪章;1830法宪法3、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4、制定(1)制宪权:国民,间接民主(2)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5、修改(3次全面修,6次部分修)(1)修宪权:全人大(2)提案:全人常、1/5人大代表(3)通过:2/3(4)公布:主席团6、解释(1)立法机关:我国(全人常)、英(2)司法机关: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专门机关:法(宪法委员会)7、实施:全人大、全人常监督,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8、针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31条)(1)1988:土地使用权;私营“引监管”(2)1993:初级、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国有;家庭联产承包;实行市场经济 县三改五(3)1999:长期初级、小平理论;依法治国 非公“引监管”;发展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统分结合 危国(4)200

3、4:三个代表;建设者;政治文明 土地征用补偿;合法私有财产;非公“鼓支引监管”; 社保;人权;特区代表;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国歌9、渊源(1)宪法典(包括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国旗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不是我国渊源)(5)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我国渊源)(6)宪法解释(是我国渊源)10、宪法规范:确认性;禁止性;权利义务性;程序性二、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基本政治制度)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国家行政区划:省市县乡行政区域设、撤、更名区划界限变更省全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市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县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省政

4、府审批乡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 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部门:民政部 4、民族区域自治(1)自治地方:区、州、县(乡不是)(2)自治机关:人大、政府(法检不是)(3)人常主任或副主任、政府正职:自治公民担任(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人大制定):区全人常批 州、县省人常批;全人常、国务院备案(6)国务院批准的自治权:公安部队;边境贸易;对外贸易口岸 省政府批准的自治权:国家项目之外的地方减免税5、特别行政区(1)全人大:特区的设立及制度;制定、修改基本法 全人常:解释基本法;发回权;增减附件三法律;紧急状态 国务院:外交事务;防务;任免政府官员;紧急状态时发布命令实施全国性法律(2)修改基本法(全人大)

5、 提案权:全人常、国务院、特区 特区修改议案:特区人大2/3 + 立法会2/3 + 行政长官同意 特区代表团向全人大提(3)解释基本法(全人常) 主体:全人常、特区法院 特区法院审案时需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解释,而该条款影响判决,在终局判决前,由特区终审法院请全人常解释(4)特区立法权 报全人常备案(不影响生效) 不符,发回,不修改 失效,无溯及力(5)政治体制香港澳门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特区负责;选举、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5年可连1次,40岁20年“无永中”20年“永中”行政机关(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首长是行政长官行政官员:15年“无永中”行政官员:15年“

6、永中”立法机关议员:“永”(非中 + 有20%)主席:20年“无永中”,40岁产生:选举,4年议员:“永”(无比例限制)主席:15年“永中”产生:选举、委任司法机关法官产生: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任免:立法会同意,行政长官报全人常备案首席法官:“无永中”法官产生:同港法官任免:报全人常备案院长、检察长:“永中”,行政长官提名,国务院任命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关系:A、行政长官对立法会:发回 + 解散(只能一次) 行政长官认为法案不符3月发回,2/3再通过行政长官1月必须签 行政长官再拒签或立法会拒财案协商不一,解散立法会 B、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辞职 + 弹劾 辞:病;两拒,解散,重选2/3

7、过仍拒;立法会拒财案,重选仍拒 弹:立法会1/4动议(可委托首席法官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指控违法渎职,2/3通过,报中央政府决定 (澳门为1/3动议)6、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村委会 设撤调:乡提县批(村民会议讨论) 组成:直接选,3-7人,3年,可连选连任;有妇女、少数民族 选举: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推选) 名单:本村户籍;非本村户籍住1年以上,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程序:20日公布,5日申诉,3日决定(有异议) 差额选举:村民过半参加,选举有效;过半选票,当选;超名额再次选,不足另行选 两个过半数 委托:书面,本村,有选举权,近亲属 罢免:提:

8、1/5村民或1/3村民代表 通过:选民过半数投票,投票过半数,罢免 两个过半数 终止:丧行;刑罚 换届:工作移交10日内,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监督(2)村民会议 提议召开:1/10村民或1/3村民代表 召开条件:村民过半参加或2/3户代表参加 决议通过:过半数 两个过半数 职权:撤销、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必须村民会议讨论:误工人员及补贴;集体收益;公益;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宅基地;征地补偿 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的 报乡政府备案:制修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村务公开 一般:每季一次;财务:每月一次;重大:随时(4)村务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

9、员(5)民主评议 对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程序: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 结果:村委会成员连续2年不称职,职务终止(6)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组织7、选举制度 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 地区平等: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 普遍原则的例外:精神病;刑事犯罪被羁押,法检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直接选举:县乡 间接选举:地州及以上三级 委托:外出,选民,书面,不过3人,选委会同意(1)选 选举机构:县人常任命选委会(选委会人员为候选人的,应辞职) 直接:本级选委会主持 间接:整体

10、由上一级人常主持,但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 代表名额:全人常决定 选区:1-3名 选民:登记资格长期有效;20公布,5申诉,3决定,5起诉 代表候选人:推荐: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 (县选上一级时,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代表;同时,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行政区域代表) 确定:15天公布协商预选(直接超1倍,间接超1/2)7天公布正式名单见面、回答 差额选举:直接:1/3-1 间接:1/5-1/2 当选:直接:两个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票多+1/3) 间接:全体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全体过半数) 补选:可差额、可等额(2)罢 谁选举谁罢免 直接:罢免案:乡

11、30县50(向县人常) 通过:全体选民过半数(原选区) 间接:罢免案:主席团、1/10(向人大);人常主任会议、1/5(向人常) 通过:全体过半数(原选举单位) 备案:报上一级人常 注意:有权罢免本级选出的上一级代表,无权罢免本级、下级代表(3)辞 直接:乡:向本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县:向本级人常(常委过半数通过) 间接:向选举他的人常辞(全体过半数通过) 报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4)代表权 提案权;投票权;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的,可要求再答复) 罢免权 视察权:县以上对本级、下级可视察、可约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乡人大闭会期间,可组成代表组调研,但无视察、约见权

12、 人身保护权:县以上:羁押审判(主席团、人常同意);现行犯(通知) 乡:通知 言论免责权(5)代表资格终止:调离;辞职;两次不出席;罢免;国籍;政治权利;丧行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结社自由:政治性社团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安主管;5日前申请;2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国宾下榻处、海陆空交通站禁止3、劳动权:权利、义务4、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四、国家机构1、各级人大、人常(1)组成 人大:乡至中央 人常:县以上(乡不设人常)(县人常没有秘书长) 人常人员须为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任行政、审判、检察职务(乡人大不得任行政) 任期届满前2个月,必须完成下届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

13、不得超两届(2)职权 全人大:修宪;基本法律制度;人事;重大问题决定;国家预算决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执行; 最高监督改撤全人常决定;全人常、国务院、两高向其负责报告;中央军委向其负责(不报告) 全人常:解释监督宪法;基本法律补修、非基本法律立法;法律解释;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审法规规章;驻外全权代表;条约;衔级;勋章荣誉;特赦;动员;决定全国和省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内)(3)会议制度 召集:县以上:人常(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常) 乡:主席团 临时召集:全国:人常或1/5 地方:1/5 主持:主席团(预备会议选出) 举行条件:人大:2/3 人常:过半数 预备会议:第一次由上届人常主持,选本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 表决通过:一般:过半数 特殊:宪法修正案(人大2/3) 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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