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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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摘要】计算机软件在目前的科技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计算机软件技术日渐成为一个国家关键的战略资源。虽然中国的计算机软件技术水平尚未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但其蓬勃发展的强劲势头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迫在眉睫。中国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版权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这种模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中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双重属性;版权保护;反向工程;版权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我国生根发展则相对较晚,但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近十年的时间内,我国的计算机产业呈飞速发展的趋势。虽然与世界的计算机软

2、件大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其发展的强劲势头是不容忽视的。2010年,我国计算机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步入千亿元行列 见于中国信息化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我国曾经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中所占的比重不足5%,现在已经超过15% 见于http:/ 见于http:/ 倪学伟,曾佐伶.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2计算机软件使用寿命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其具有高速发展,跟新换代快的特征,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寿命同样也很短。计算机行业著名的摩尔定律指出,每18个月计算机的性能将提高一倍。一般计算机软件使用价值的生命周期为3到5年,

3、最长不超过5到8年。3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且复制成本极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必须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个步骤,需要开发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术设备,以及充足的开发时间。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成本与其他复杂的工业产品一样,都是非常巨大。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复制计算机软件的成本是极低的。这就导致了计算软件的盗版猖獗,并且这种盗版行为难以察觉与惩罚。2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N/OL 法律教育网http:/ 1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于政府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有效的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能使政府更加良好的履行

4、这一重要职责。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要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其根本动力在于创新。计算软件的发展恰好是国家创新战略发展的最好运行平台。只有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才能鼓励创新,保护创新。从而实现国家的创新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能产生大量就业岗位,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对计算机软件行业吸纳人才,提供就业有着积极的作用。 2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其软件产品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软件企业立足于竞争日益激烈的软件市场的重要条件。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计算机软件企业的核心产品,将会使计算机软件企业的生存能力和

5、竞争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加大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力度同时也激发了计算软件企业生产的积极性,竞争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整个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 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对于一般的使用者来说,虽然从表面上看,计算机软件保护力度的增大斩断了一般用户获得廉价盗版软件的途径,增加了一般用户使用软件的成本,对一般用户来说是不利的。但从更深的层次来分析,盗版软件虽然廉价,但其功能,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后续使用的诸多方面远不如正版软件。盗版软件也许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不能长久使用。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正版软件具有更长的使用价值。同时,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的良性互动才更有利于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3 刘丰.关于我国

6、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模式(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的主导地位以及优点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作品性的特征,采取版权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的首选。早在1972年,菲律宾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的国家。虽然由于菲律宾的国际影响力有限,这一突破性的立法举动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关注,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不久之后同样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之中。至此,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模式逐步成为影响巨大的国际主流模式。美国1976年版权法并没有把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保护的范围之中,但1980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通过,该修正案对1

7、976年版权法的第101条和117条进行了修改,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修改后的版权法保护范围之中。在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中,各个成员国受到当时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主流模式的影响,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法的保护模式有统一的认识,但在一些细节上,如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期限、作品独创程度、反向工程等方面各国仍然存在分歧。直到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令,该指令使欧共体各个成员国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立法的问题上达到了协调与统一。在该指令的指导下,欧盟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给予了版权法保护。日本国内当时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主张,以日本政府通产省为代表的一方主

8、张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以日本政府文部省为代表的一方则主张以修改版权法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虽然通产省的方案在日本国内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但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国会于1985年6月通过了文部省的方案,还是采取修改版权法的模式保护计算机软。各国际组织的立法动态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三份文件: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决由计算机系统使用作品与创作作品而引起的版权问题的建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4 曹伟.计算机软件保

9、护的超越与反思M.法律出版社,2010.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模式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主流的保护模式,其原因在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突出的优点。首先,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点适合版权法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与工具性的双重属性。虽然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运用中具有举足轻重重要,但工具性是建立在作品性的基础上。只有当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以恰当的顺序通过字母、数字以及符号等形式创作出来之后,才能与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实现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是其双重属性的基础属性。这种基础属性与传统版权法的保护客体是相契合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传统文字作品一样都通过特定的文字与

10、符号来表达,并且都可以通过有形的介质加以固定,如纸张、磁盘、光盘等。因此,选择版权法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符合计算机软件本身特征。其次,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本低,计算机件更容易受到保护。版权法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作品一旦完成,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须要审批注册登记等“繁文缛节”。如此低廉的保护成本对权利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方便的,使版权法的保护模式相较于其他模式更具有“群众基础”。虽然计算机软件具有的工具性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一扇大门,但由于计算机软件要获得专利保护需要跨过很高的技术门槛,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能如愿以偿的获得专利权这种强有力的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11、的条件非常低,相比专利保护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计算机软件只要满足“独立创作”的条件即可成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版权模式更容易使计算机软件得到保护。5 王冠.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保护范围研究D.再次,通过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基本能满足需要。目前,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极低,盗版成为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主要形式。而这种简单、直接的侵害行为,正是传统版权法所规制的主要侵害行为。在目前以盗版为主要的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方式的社会现实中,版权法还是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方式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传统版权法面对

12、新的侵害方式开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总的来说采取版权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还是能满足当下的社会需求的。最后,版权具有天然的相对排他性,决定了对技术思想的垄断是不会被版权法所认可与支持的。传统版权法坚持“思想/表达二分法”,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的思想。因此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的保护模式,在不会形成技术的垄断,不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传统版权法在历经多年的发展之后,已经能恰如其分的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思想/表达二分法”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获得最佳平衡的成果。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的保护模式能将这利益平衡的最佳成果同样运用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鉴于上述优点,版权法的保护模式成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首选。但是否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完美模式就是版权法保护模式呢?显然不是。从我们分析的上述优点可以看出,与其说版权法保护模式是完美模式,不如说只是当下勉强能满足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权宜之计。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虽然有这四大优点,但这种保护模式并不完美,它同样存在一些缺陷。(二)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的缺陷 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有与传统版权法的保护客体相契合的地方,版权法保护模式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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